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15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地县(市、区)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抄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