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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4 生效日期: 2008-03-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9)《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噪声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1.5.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1.5.4系统联动,科学应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领导机构
  成立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的全过程负总责。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指挥长。
  一般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县(市、区)政府主管环保副县(市、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县(市、区)预案涉及部门领导组成,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
  2.1.2综合协调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各有关成员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2.2.2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责
  在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市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2.4.2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2.4.3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由市卫生局负责。
  2.4.4市气象局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2.4.5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
  2.5专家咨询机构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用或留用,任期为五年。
  2.6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全市突发性环境事件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2.3中规定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责任机构应组建相应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环境事件基本救援力量是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组成。
  2.7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应急机构负责,较大以上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三、预防及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的监控。
  3.2预警及措施
  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橙色:重大环境事件
  黄色:较大环境事件
  蓝色:一般环境事件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当可能发生特大污染事故时,将预警信息立即报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所有成员,市政府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类别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市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市交通局负责建设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3.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性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3.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1)环境事件发生时,2.3中规定的各类别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拨打12369报告事件的发生。
  (2)指挥部在接到12369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进行初步分析,咨询专家,初步确定响应级别,根据专家建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曼延。当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环境事件时,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实施Ⅰ级、Ⅱ级响应,指挥权由省相关部门接管。
  (3)Ⅰ级,Ⅱ级响应
  在湖北省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实施;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要服从湖北省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Ⅲ级响应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救援进展情况。
  (5)Ⅳ级响应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处置。
  (6)应急处置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将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指挥部将根据事态发展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突发性环境应急指挥部请求援助。
  4.3处置措施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分别按《襄樊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襄樊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襄樊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汉江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湖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襄樊市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组织实施;
  (8)农业大气、农业用水、农业土壤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4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按照《襄樊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5信息报送程序与制度
  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建立报告制度。较大环境事件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报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后,报指挥部及政府相关部门;重大环境事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照《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事件处理完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范围涉及到区域外时,必须立即形成信息报告连同预警信息报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报相关省、市政府。
  如果污染事故涉及到外事工作,应急处置指挥部将迅速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4.6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道工作。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不定期的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施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应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后期处置
  5.1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专业监测意见,组织事件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事件污染隐患。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5.3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六、相关保障
  6.1资金保障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政府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具体情况按照《襄樊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各应急处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联络畅通,我市的环保投诉热线12369应保持24小时畅通。
  6.4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我市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当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中央、省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队员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的素质和能力。
  6.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6.6治安、交通管制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8其它保障
  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所需的场所。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6.10.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加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10.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10.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七、附则
  7.1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演习、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执行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襄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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