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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煤炭税费计量站下放区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鸡政发[2006]2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煤炭税费计量站下放区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函市煤炭税费计量站下放区级管理办法

  全市煤炭税费计量站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已全部就绪,经研究,决定将煤炭税费计量站及相应职能下放区级管理。为保证下放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下放范围
  将原由市煤炭局管理的煤炭销售计量站资产、人员、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移交各区政府管理。
  将原由市煤炭局负责的对计量站收取的煤炭准运票据登记、汇总、传递、报表职能移交各区政府管理。
  各区政府可按照计量员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对现有计量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合格后重新录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今后,计量站补充人员,应从超编人员中选调。
  二、下放后的职能划分
  煤炭税费计量征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政府税收督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煤炭税费计量统一政策;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煤炭准运票据印制、审批、发放工作;煤炭税费计量信息的传递及税费征收监督工作。
  市煤炭局煤炭税费稽查队、中心监控室职能不变,负责对全市煤炭销售计量站及煤炭准运票据使用的稽查和监控。
  各区政府负责本区煤炭销售计量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统一政策下制定适合本区实际情况的细则或相关办法并报市政府税收督察室备案;本区计量站及其人员管理;负担本区计量站人员经费和正常维护费用;煤炭销售计量单的发放;本区煤炭计量信息整理、汇总、上报工作;监督税费征收入库工作;本区煤炭销售计量稽查工作。
  三、建立管理机构
  各区要在4月10日前成立在区政府领导下的由财政部门牵头的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本区煤炭税费计量组织协调工作;煤炭销售计量站及其人员接收工作。
  四、下放程序、时间
  计量站资产及人员由市煤炭局提供按区划分的资产清册(包括计量站数量、计量站名称、坐落位置、资产明细、资产造价等),按区划分的人员清册(包括人员基本情况、所属计量站等),在市政府税收督察室组织监交下,由各区煤炭税费管理机构与市煤炭局4月15日前办理交接手续。
  五、稽杏工作
  市煤炭局煤炭税费稽查队对稽查出的违法违纪运输企业及个人可按照《关于从严打击有意抗税逃费运煤车辆的通知》(鸡税督察联字 2005~6号),直接与市公安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市政府税收弩察室,同时通报各区政府;对稽查出的计量站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各区政府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税收督察室。各区政府要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税收督察室并
  各区政府要做好计量站下放后的煤炭销售计量稽查工作。
  六、煤炭准运票据管理
  煤炭准运票据管理职能不变,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统一负责煤炭准运票据的印制、审批、发放工作。
  准予使用的煤炭准运票据有“鸡西市煤炭销售计量单"、“鸡西市煤炭销售准运单”、‘‘鸡西热电a-限责任公司电煤采购计量单”。“鸡西市煤炭销售计量单”,市直煤矿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负责发放,区级煤矿由各区财政局负责发放;“鸡西市煤炭销售准运单”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负责发放;“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煤采购计量单”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批准鸡西热电公司自制,并负责发放给煤炭运输车辆。
  七、税费征收管理
  (一)价格确定及调整
  煤炭价格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与各区政府按照《鸡西市煤炭采掘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鸡税督察(2005]1号)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确定,该价格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整(价格变动较大时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通过例会确定调整)。
  ? (二)计量结果统计
  计量站按日填报煤炭计量日报表(后附所收取的煤炭准运票据),按日上报各区煤炭税费管理机构,做到报表与票据数量相符。
  每月27日由各区煤炭税费管理机构将本区各计量站上月25日一本月25日所收票据整理汇总,形成“煤矿煤炭销售计量汇总表”上报市政府税收督察室。热电公司电煤计量结果由热电公司直接上报市政府税收督察室。
  (三)税费征收
  市政府税收督察室汇总各区上报的“煤矿煤炭销售计量汇总表”填制“鸡西市煤矿煤炭销售计量及应征税费明细表",在月末前提供给各煤炭税费征收部门和各区煤炭税费管理机构,作为税费征收依据。
  市各煤炭税费征收部门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市政府税收督察室提供的数据信息向各煤矿征收税费。煤炭税费征收的主体、征收渠道、入库级次都不改变。
  市各煤炭税费征收部门、各区煤炭税费管理机构每月15日前将上月煤炭税费征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政府税收督察室,对其中末缴或未足额缴纳税费的煤矿要说明原因。对税费征收部门在充分行使本部门职能后仍不缴纳或欠缴税费的煤矿,由市、区两级煤炭部门协助催缴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计量站经费
  交接前计量站一次性建设投资由市政府负担,人员经费及维护费用由各区政府负担;下放后计量站所有费用由各区政府负担。
  九、有关要求
  煤炭税费是我市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煤炭销售计量站按时顺利下放是保证市区两级政唐利益的前提。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按照已出台的相关规定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各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煤炭税费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确保下放工作按时完成。
  交接期间煤炭销售计量站正常工作。各区对计量站现有在岗人员进行考核、调整工作待交接工作结束后进行。
  市煤炭局要尽快完成第二批计量站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确保中心监控室覆盖所有计量站。
  十、附则
  (一)本办法与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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