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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9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交财发[1994]82号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日,一些单位来电询问在国家税制改革和外汇并轨后,有关进口车辆如何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依据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1356号)规定:“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购费以计算进口环节各项税后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所谓进口环节各项税是指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关税税率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如下: 
  1.排气量3,000毫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10%。 
  2.排气量3,000毫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0%。 
  (二)上述所述小汽车是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三)进口车辆未注明调整关税税率的,请以当地海关公告的现行关税税率为准。 
  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车辆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具体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车辆的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1.摩托车:10%。 
  2.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五、由于外资企业进口的车辆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对“三资企业”进口车辆计征车购费的计费组合价格,在计算时也应作相应改变。 
 
  六、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车辆征收车购费一律收取人民币。如遇车主支付外汇券,可视同人民币支付收取。 
  对进口车辆计征车购费涉及到外汇汇率的,一律以征费当日国家公布的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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