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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经贸法规发[2003]170号
 
 
 
 
 
各地市经贸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期限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是:参加200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或在2001年前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即2003年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以后每年新考取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期限依此类推。 
  二、注册培训时间、地点、费用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采取统一培训方式注册,不参加业务培训的不得注册。 
  经研究,今年我省采取集中培训方式注册,具体安排是:注册培训时间:1999年注册人员于4月11日报到,4月12日至14日培训;2001年注册人员2002年考试合格人员和其他已收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人员于4月15日报到,4月16日至18日培训。 
  培训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14号,省统计局接待中心,培训费用400元,食宿费自理。 
  三、培训注册要求 
  参加培训注册人员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指已注册的人员); 
  3、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 
  4、《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新注册人员办理执业证书用)。 
  四、其他 
  由于此次注册采取人员分段,集中培训注册方式,请各地市经贸委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及时通知本地市和本部门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法律顾问,避免遗漏。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孙萍,联系电话(传真):0451-2626401),或登录省经贸委网站(网址:www.hletc.gov.cn)。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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