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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垃圾、污水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传播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吉建办字[2003]16号
 
各市、州建设(公用)、卫生、环保局: 
  为加强对城市垃圾、污水的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非典流行期间城市垃圾、污水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市垃圾、污水是传播非典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典疫区的主要领导要特别关注垃圾、污水的管理工作,防止带有病茵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环境,给非典防治工作带来新的矛盾和困难。 
  二、各地要做好城市垃圾的收集工作。凡收住非典病人、 
  疑似病人或隔离区单位(场所),要使用专门的密闭垃圾容器,并标有明确标志。医疗单位要严格管理医疗垃圾,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医疗垃圾及时清运。运输医疗垃圾时,要由专人、使用专用车辆和专用工具。同时,要做好运输人员的防护措施,防止因运输垃圾造成感染。 
  四、医疗垃圾特别是疫区的医疗垃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焚烧处理,焚烧后残渣应及时掩埋。 
  五、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场,及时覆盖。现阶段要严格做好垃圾场封闭。除环卫操作人员,禁止一切人、畜进入垃圾场。同时,做好垃圾运输、处理及管理人员的自身防护措施,防止疫情感染。 
  六、各级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应在含有非典病菌的污水进入主管道之前,进行预处理,避免污染物的传播。 
  七、各地环卫部门、污水处理单位直接接触垃圾、污水的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时要戴好手套、口罩,穿好防护服。工作环境要及时消毒。 
  八、各级医疗卫生系统要积极配合,保证医疗垃圾收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垃圾、污水管理工作。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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