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切实加强地县物价工作稳定地县物价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 1995-03-0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1995]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 
  自去年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强化物价的管理与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对落实李鹏总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物价工作领导的指示,措施不够有力。其中,突出地表现在有些地县物价机构被撤销、职能被分解、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很不规范,以致出现工作断档、人员流失,甚至陷于无人管的境地。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政令的畅通,而且严重影响了物价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迅速改变这种不利于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的执行、不利于自上而下对全国物价实施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督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地县物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维护物价管理体制的完整性。 
  物价工作关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搞好物价工作对于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地县物价工作是全国物价工作的基础,地县物价机构是整个物价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加强地县物价工作、稳定地县物价机构,是发挥物价管理整体功能的重要保证。地县级物价机构承担着在乡镇和广大农村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的繁重任务,特别是在监督执行粮棉等重要农副产品国家收购价格政策和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农产品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抬价抢购,组织实施农副产品成本调查、监测农村市场价格走势,维护县城、乡镇集贸市场的价格秩序,负责本辖区内价格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地县范围内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都有着其他部门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从保证中央和省调控管理价格的措施落实到基层,还是从发展农业,保证地方经济协调发展考虑,地县物价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明确地县物价管理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县物价管理部门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地县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具体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列入省级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地县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达的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地县管理商品价格收费调整计划,提出实施控制目标的措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辖区的价格监管和价格动态的信息反馈工作。 
  (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性价格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价办法。指导地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价格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和引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其中重要的农副产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衔接本辖区内毗邻地区的价格。 
  (八)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群众性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的业务指导。 
  (九)组织工农业产品及收费的成本调查工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 
  (十)县(市)政府及上级物价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权。 
  三、继续做好稳定地县物价队伍、建立健全与其职责相应的物价机构的工作。 
  1994年9月6日,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在机构改革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职能也要保持稳定,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据此,为适应物价形势的要求,以确保地县物价部门行使职权,现重申: 
  (一)为有利于物价工作的上下沟通,强化全国物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在建立健全与地县物价工作任务、职责相适应的物价机构时,务必确保地县物价机构规模不降低、职能不分散、设置要规范,并继续接受上级物价部门的指导,以期尽快扭转某些地方物价机构动荡和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真正实现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亮牌管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各地物价检查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法定执法机关的各级物价检查所,继续单设,并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检(1994)262号)的要求,受理有关价格处罚的复议申请。任何部门不得干扰、妨碍或取代物价检查所开展正常工作。 
  当前,由于稳定全国物价的工作仍很艰巨,因此,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保持物价管理队伍的稳定,不仅是完成今年物价总水平比去年有明显回落任务的保证,而且也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为“九五”计划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所必须。对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主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并结合各地物价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以便通过地方机构改革,稳定物价机构,理顺关系,规范机构设置,把地方物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5年3月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