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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2000]1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进一步改善园区科技创新环境,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组改制试点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多种注资方式,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调整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标准。其注册资本在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2、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入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2年内缴付。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诺在设立后2年内全部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实缴资本的情况设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该公司的实际缴付资本的数额和经营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步到位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企业股东以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提供资金担保。 
  企业申请注册担保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注册担保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部分担保。在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股东应补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足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担保机构审核确定。提供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需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经担保机构审查确定,提供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在担保期内担保机构以其担保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对担保企业进行监督和审计。 
  注册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不超过企业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 
  4、鼓励外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5、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货币或非货币出资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中国护照即为投资资格证明和留学生身份证明。 
  二、适合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比例 
  6、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外的出资比例及相关责任由出资人以契约形式自行约定,并在企业章程中规定。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部分参与企业红利的分配。 
  注册资本(金)中的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条款。 
  三、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7、对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特殊行业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涉及国家重要调控产品、专营商品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其他项目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事项。各类经营项目涉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可登记后再报批。企业在园区内登记注册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40号)的规定执行。 
  8、企业申请专项审批或行政许可,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四、加快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进程 
  9、经原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改制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制资产的,由具备条件的审计验资机构对其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后,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改制登记。 
  原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改制方案。 
  10、改制企业存量资产,经审计验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没有出资主体的,按保留30%为集体资产,70%按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存量资产进行产权界定。 
  11、内外资企业互转、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联营企业改制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经审计验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初始投资到位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登记。 
  12、原有企业改制,其产权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的,可成立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机构,做为改制后公司(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3、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因整体净资产投资、承担债务式兼并、撤资租赁等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但需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只要提交债权债务承继文件,按开业登记注册,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原行业审批或专项审批资格继续有效。 
  本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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