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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5 生效日期: 2008-07-15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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