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21(82)号决议和MSC.222(82)号决议通过了《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1994年高速船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994年高速船规则和2000年高速船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第1章综述和要求
1 将现有第1.2款重新编为第1.2.1款,并增加以下新的第1.2.2款:
"1.2.2 对于本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上的结构、轮机、电气装置和设备,禁止新安装含石棉的材料,除非是:
.1 在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高温(超过350oC)或高压(超过7×106 帕)下有着火、腐蚀或毒性危险的环境中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和
.3 用于1000oC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挠性伸缩隔热组件。"
第8章救生设备与布置
2 在现有第8.9.7.1.2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7.2款:
"8.9.7.2 除以上要求的海上撤离系统(MES)的检修间隔以外,或结合该间隔,每一海上撤离系统还应根据主管机关认可的间隔期从船上进行轮流布放,但条件是每一系统应每6年至少布放一次。"
3 将第8.9.1款中的标题"随时可操作状态"删除,并改为"通则"。现有第8.9.1款重新编为第8.9.1.1款,并加入一下第8.9.1.2和8.9.1.3款:
"8.9.1.2 在对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予以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设备或装置:
.1 达到至少等效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标准,并已按本组织的建议案进行了鉴定和试验;或
.2 成功地进行了实质上相当于上述建议案要求的鉴定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8.9.1.3 按第8.9.1.2款准许延长救生筏检修间隔期的主管机关,应按《公约》第I/5(b)条的规定通知本组织。
4 在现有的第8.9.9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10款:
"8.9.10 降放装置的定期检修
降放装置:
.1 应按照《公约》第III/36条要求的船上维修须知在建议的间隔期内进行检修;
.2 应按照第1.5.1.3款要求,在年度检验时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
.3 应在完成上述第.2项的检查后,对绞车制动器在最大下降速度时进行动力试验。试验负荷应为救生艇或救助艇空载时的质量;但是,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内,应采用等于救生艇或救助艇及其全部载员和设备重量的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此试验。"
5 在现有第8.9.10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11款:
"8.9.11 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
按照第8.9.1.2款认可新型和新颖气胀式救生筏装置的主管机关,可允许在下列条件下延长检修间隔期:
.1 该新型和新颖救生筏装置应按试验程序的要求,在整个延长的检修间隔期内保持相同标准;
.2 救生筏系统应由具资质人员按照第8.7款要求在船上进行检查;和
.3 不超过五年间隔期进行的检修应按本组织的建议案进行。"
6 在现有第8.9.11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12款:
"8.9.12 按照第8.9.11款准许延长救生筏检修间隔期的主管机关,应按照《公约》第I/5(b)条的规定通知本组织。
第13章导航设备
7 将现有第13.14.2款重新编为第13.14.3款,并加入以下新的第13.14.2款:
"13.14.2 所有高速船,包括现有高速船,应在不晚于2010年7月1日安装一套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第14章无线电通信
8 将现有的第14.1款修改如下:
"14.1 高速船应配备海安会第MSC.222(82)号及此前决议修正的《2000 年高速船规则》(海安会第97.(73)号决议)第14章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施;这些通信设施应按该章规定安装和操作。"
附件2: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
9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的第5节中,在现有的第13项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14项,并将现有的第14项重新编为第15项。
"14 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
附件3:多体船的稳性
10 将第1.4.1款中提及"2.9"以及在第2.5款中提及"2.4",分别改为"2.10"和"2.6"。
附件4:《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第1章综述和要求
1 将现有第1.2节文字重新编号为第1.2.1,并新增第1.2.2段如下:
"1.2.2 在所有高速船上,用于本规则适用的船上新安装的结构、机械、电气装置和设备的材料中禁止使用石棉材料,但下列除外:
.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式叶片真空泵上使用的叶片;
.2 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 x 106 Pa )下有失火、腐蚀或产生毒性危险的液体循环用水密连接件和衬料;和
.3 抗温超过1,000℃的柔软和易弯曲的隔热装置。"
2 在第1.3.4.1段中,"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
3 在第1.3.4.2段中,"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
4 在第1.4.16段中,在"航行设备"之后插入"(13.2至13.7段中所述设备的主要显示装置和控制装置)"字样。
5 在第1.4.29段中,在"烹饪或"与"加热装置"间插入"食品"字样。
6 将现有1.4.35段替换如下:
"1.4.35 机器处所:系指设有用于主推进或总输出功率为110kW以上的内燃机、发电机、燃油装置、主要电机的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得围壁通道。"
7 将现有第1.4.44段删除,并将现有第1.4.32至1.4.43段分别重新编号为第1.4.33至1.4.44段,并插入新的第1.4.32段如下:
"1.4.32 IMDG规则:系指公约第VII章所定义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8 在第1.4.53段末尾,插入新的一句如下:
"无烹调设备的此类处所内可以有::
.1 自动咖啡机、烤面包机、洗碗机、微波炉、开水壶以及类似用具,每一用具的最大功率为5kW;和
.2 电加热烹调盘以及食品保温加热盘,每一用具的最大功率为2kW,且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9 在第1.4.54段中,将"平均值"和后面的内容替换如下:
"在规定的时间内跨零波浪数量中三分之一的最大波峰至波谷高度。"
10 在第1.8.1段末尾,插入下列文字:
"所有高速船均应随船携带按本章规定签发的所有证书或其核准的副本。除非船旗国为《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否则应在船上显著和易到达处张贴每份此类证书的副本。"
11 在第1.9.1段中,将第2句删除,并插入新的第1.9.1.1段如下:
"1.9.1.1 只要是非商业载客或载货的营运,所有船舶可进行转航而无需有效的《高速船营运许可证》。就本规定而言,转航包括船舶交付航行,即从造船厂码头航行至基地港口,以及航程改变,即改变基地港和/或航线。超出本规则规定限制的转航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下进行:
.1 开航前,船上应具备有效的《高速船安全证书》或类似证明;
.2 为确保船舶安全完成转航,营运人已制订了航行安全计划,包括所有临时起居安排和第18.1.3段中所列的相关事项;
.3 已向船长提供了进行安全转航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和
.4 已进行了为安全转航所作的布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12 在现有第1.9.6段后新增第1.9.7段如下:
"1.9.7 在确定将船舶最坏预计工况和营运限制纳入《营运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应考虑附件12中的所有参数。所设定的限制应确保能符合这些因素。"
13 在第1.15.1段中,将"4年"改为"6年"。
第2章浮力,稳性与分舱
14 将现有第2.1.3段中的第.1小段替换如下:
".1 向下进水点:系指使允许水流通过水密/风雨密结构的任何尺寸的开口(如开敞的窗),但其中不包括那些平时按相关标准保持关闭的水密/风雨密开口,除在应急情况下临时打开以用于人员出入,或用于移动式舱底潜水泵的工作所需外(如,结构中所设置的与其具有类似强度和风雨密完整性的非开启窗)。"
15 将现有第2.1.3段中的第.2至.6重新编号为第.3至.7,并在第.1小段后插入新的第.2小段如下:
".2 其它地方:如用于围槛和围板时,2.2.7和2.2.8段中所述的高度适用于所有位于该基准面或在该基准面以下的风雨密和水密围闭结构。"
16 插入下列新的第2.1.5段如下,并将现有第2.1.5和2.1.6段重新编号为第2.1.6和 2.1.7段:
"2.1.5 必须首先通过与相关船型的实船试验或模型试验联系,证明数学模拟的充分性。可使用数学模拟协助设制其后进行的实际试验中更临界的情景。"
17 在第2.1.7段末尾插入下列文字:
"如进行计算,应首先证明这些计算正确代表了船舶营运限制内的动力特性。"
18 将第2.2.9.3段中的第3句及其之后的句子替换如下:
"在无人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行有关的主、辅海水进水孔和排水孔应:
.1 在第2.6.6至2.6.10段规定的破损后,至少位于在最深进水水线以上相当于最坏预计工况时的有义波高50%的高度;或
.2 可从操纵室进行操纵。"
19 将第2.3.4段中的表2.3.4替换如下:
"表2.3.4-附件7和附件8应用于单体船和多体船
GMT |
最大GZ角 | |
≤25° |
>25° | |
≤3m |
附件7或附件8 |
附件8 |
>3m |
附件7 |
附件7或附件8 |
20 在第2.3.4段中,"表中"后出现的BWL, AWP 和 BWL, AWP和 ?的定义均予删除,并代之以插入的定义"GZ = 复原力臂"
21 在第2.4.2段中,将"第18章"改为"第17和第18章"字样。.
22 在第2.6.5段中,在现有.4段后插入新的.5段:
".5 就本段而言,装满泡沫塑料或浮力模件的空舱,或无透气系统的任何处所,均应视为空舱,条件是此类泡沫塑料或浮力模件完全符合2.6.4段的要求。"
23 在第2.6.6段中,将最后一句删除。
24 在第2.6.7段的2.6.7.3小段后新增下列内容:
"本段所述的破损应假定为平行六面体形状*。当此应用于图2.6.7 a时,长度中点处的舯内表面应与对应横向贯穿范围(如图2.6.7a所示)的表面相切;否则,应至少可触及2处位置。
舷侧破损时,在设计水线处的横向贯穿长度不得大于0.2 1/3,但如2.6.7.2段中规定了更小长度者例外。参见图2.6.7b和c 。
对多体船而言,可认为船舶周围在任意剖面均仅由最外层的船体外表面围成的船壳表面。
//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0807/P020080715511812811519.doc25 在第2.6.7段中,"破损(复数)"改为"破损(单数)"。
26 将现有第2.6.8至2.6.12段重新编号为第2.6.9至2.6.13段,并在现有第2.6.7段之后插入新的2.6.8段如下:
"2.6.8 艏艉破损范围
2.6.8.1 下列破损范围应适用于艏艉,如图2.6.8所示:
.1 在艏端,对第4.4.1段中定义的区域Abow 的破损,其后端界限为一横向垂直平面,条件是该区域从高速船水密包络的最前端向后延伸不超过第2.6.7.1段定义的距离;和
.2 在艉端,对横向垂直平面之后区域的破损,该平面从船体水密包络的最后端向前的距离为0.2 1/3。
2.6.8.2 第2.6.6段中有关更小范围破损的规定仍适用此类破损。
//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0807/P020080715511812811519.doc
27 在第2.6.9.1.1.1段中,将"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
28 在第2.6.9.1.2段中,在定义"T"末尾插入下列文字:
",条件是诸如单板尾鳍或完整的金属附属体等结构应视为非浮体,并因此排除在外。"
29 在现有第2.6.9.2.2段之后插入新的第2.6.9.2.3段如下:
"2.6.9.2.3 横向平面破损形状应假定为长方形,如图2.6.9.2所示。 应按图2.6.9.2假定破损为在定义的纵向范围内的一系列剖面;在整个纵向范围内,破损围长的中点与中心线距离保持一个固定距离。
//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0807/P020080715511812811519.doc
30 在第2.6.10.1段中,在"船体"后插入"设计水线以下"。
31 在第2.6.10.2段中的现有.3小段之后插入新的.4小段如下:
".4 位于船壳平面以及横向平面上的破损形状均应假定为长方形,如图2.6.9.2所示。"
32 将现有第2.7.2至2.7.8段重新编号为第2.7.3至2.7.9段,并在现有第2.7.1段之后插入新的第2.7.2段如下:
"2.7.2 对所有高速船,如因其重心高度(VCG或KG)小于横稳性高度(GMT)的三分之一,而无法进行精确的倾斜试验时,主管机关可接受以详细的计算取代倾斜试验,对KG进行估算。此时,应进行排水量检查,以确认计算的空船特性(包括LCG)。如测得的空船排水量和LCG分别在估算值的2%和1%范围内,则该空船特性可予接受。"
33 在第2.7.7段的末尾插入新的句子如下:
"对两栖气垫船,可结合甲板基准面板,使用吃水仪确定吃水。"
34 在第2.10段中,在现有第.6小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至.10小段如下:
".7 对假定座位上的乘客,应认为其垂向重心与其坐姿对应,而其他乘客站立。
.8 有集合站的甲板处,每层甲板上的乘客人数应产生最大的横倾力矩。其余乘客应假定位于邻近集合站的甲板处,并假定每层甲板的人数和倾斜力矩的组合产生最大的静横倾角。
.9 除非是制订的撤离程序的必要部分,否则不应假定乘客能到达露天甲板或非正常地聚在高速船的首端或尾端。
.10 如在有乘客的处所内设有座位,应假定每个座位一个乘客;对被安排至甲板其余区域(如合适,可包括梯道)的乘客,应假定每平方米容纳4人。"
35 在现有第2.12.2段之后插入新的第2.12.3段:
"2.12.3 应通过试验重量产生相同的横倾力矩的试验或模型试验,验证按上述2.10段或按一个确定的航行横风压所估算的乘客横倾力矩的影响。如安全告示(见第8.4.1和18.7段)特别要求乘客在整个航程中应留在座位上,则可忽略乘客移动对高速船的影响。"
第4章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36 在第4.3.4段中,将"营运航速的三分之二"改为"最大航速的60%"。
37 在第4.3.7段中,将"营运航速"改为"最大航速的90%"。
38 在第4.4.1段中,将"营运航速"改为"最大航速的90%"。
39 在表4.4.2中的设计等级2项下:
.1 将现有第1.1段替换如下:
"1.1 带有保护性变形和填充物的椅子靠背。";和
.2 在第1.4段末尾插入"除非按此方向和布置进行了不系安全带的满意试验"字样。
40 在第4.4.5段末尾插入新的句子如下:
"公共处所内设置的椅子靠手和靠背可作为扶手。"
41 在第4.6.1段中,将"3g"改为"3"。
42 在第4.7.10段中,将第2句替换如下:
"应设有清晰的标志,包括防火控制图位置,以引导船外救助人员实施救助。"
43 在第4.7.12段的末尾新增如下内容:
"如可能,一个处所内的应急撤离门应位于该处所内的相对两端。如应急撤离门位于处所的同一端,则这些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该处所的最大长度。"
44 在第4.7.13段的末尾新增如下内容:
"本段要求不适用于过道(座位组隔离区的前后过道)或相邻两排座位间的处所。但是,过道宽度和座位坡度应使高速船符合4.8段的要求。"
45 将现有第4.7.14至4.7.16段重新编号为第4.7.15至 4.7.17段 ,并插入新的第4.7.14段如下:
"4.7.14 用于存放机动车辆的特种处所应设有通往一个安全脱险通道的走道,走道宽度至少为600mm。"
46 在第4.7.17段的末尾增如新的一句如下:
"机器处所至少一条脱险通道应由一部通往一扇门或舱口(但不应是水平齐面舱口)的梯子组成,或由位于该处所低处的一扇门组成,通过该门通往设有安全脱险通道的邻近舱室。"
47 在现有第4.7.17段之后插入新的第4.7.18段如下:
"4.7.18 对偶尔有船员进入的处所可仅设一个脱险通道,但其应独立于水密门。"
48 在第4.8.1段的末尾增加新的一句如下:
"确定撤离时间时,应认为所有脱险通道是可使用的。同时,也无需考虑脱险通道的尺度,以及因其它一个或多个脱险通道失效或无法使用时而出现的额外人员数。"
49 将现有第4.8.10和 4.8.11段重新编号为第4.8.11和 4.8.12段,并插入新的第4.8.10段如下:
"4.8.10 如主管机关对按第4.8.1至4.8.9段确定的撤离时间的精确估算感到满意,则其可允许人员不通过MES或等效撤离装置进行降落的撤离演示,条件是登上救生艇筏所需的时间可由如下确定:
.1 从设备型式认可试验中获得的数据并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确定的因数对其进行增加;或
.2 通过有限人数的试验推断出的时间。"
第6章锚泊、拖曳与系泊
50 在现有第6.1.3段之后插入新的第6.1.4段如下:
"6.1.4 任何操作工况下(直至锚链或系缆的破断强度),系柱或带缆桩上的负荷不应对船体造成破坏而使水密完整性受损。应基于相关钢缆或拖索,规定最小破断强度负荷,要求至少有20%的负荷余量。"
第7章消 防
51 在第7.3.1.2段中,将第一行破折号后的"1.4.4"改为"1.4.5"。
52 在第7.3.1.3段中,将第一行破折号后的"1.4.5"改为"1.4.6"。
53 在第7.3.1.4段中,将"定义见第1.4.15段"改为"定义见第1.4.16段"。
54 将现有第7.3.2段重新编号为7.3.3段,并插入新的第7.3.2段如下:
"7.3.2 下列附加标准应适用于第7.3.1段所述的处所分类:
.1 如部分舱壁将一个处所分为二个(或更多)的较小区域以形成围闭处所,则按表7.4-1和7.4-2,这些处所须由舱壁和甲板作相应围闭。但如此类处所的分隔舱壁有30%以上是开敞时,则可认为这些处所为同一处所。
.2 甲板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舱室可作为其服务的处所的一部分,但条件是该舱室具有通向该处所的通风开口,且不含可能有失火危险的材料或设备。
.3 如果一个处所具有2个或以上处所的组合特征,则该分隔的结构防火时间对于相关的处所组合应最长。例如,当应急发电机室所在处所视为控制站(D)和机器处所 (A)时,该处所分隔的结构防火时间应取为最高值。"
55 在现有第7.3.3段后插入新的第7.3.4至7.3.6段,以及相关的图7.3.4a、7.3.4b和7.3.6如下:
"7.3.4 为防止在接头处和终止点发生热传递,对于钢或铝合金结构的甲板或舱壁,其隔热应至少延续至超过接头处或终止点450 mm处(见图7.3.4a和7.3.4b)。
7.3.5 如一个处所由甲板或舱壁分隔,而每一处所的隔热要求不同时,具有结构防火时间较长的隔热应在具有结构防火时间较短隔热的甲板或舱壁上沿处所间边界以外至少延续450 mm。
7.3.6 如为排水而需在隔热下部切口,则结构应符合图7.3.6所示的结构细则。"
//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0807/P020080715511812811519.doc
56 在现有第7.4.1.3段后插入新的第7.4.1.4段如下:
"7.4.1.4 第7.4.1.3段不适用于非高速船主结构的附件,诸如空气螺旋桨、螺旋桨空气导管、传动轴、舵和其它操纵面、支柱、圆材、柔性围裙等。"
57 在表7.4-1和7.4-2中,将注1替换如下:
"1 对由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内甲板的上一面,不必隔热。"
58 在第7.4.2.1段第2句中,将"在轻载条件下"改为"在排水状态的轻载条件下,高速船水线以下至少300 mm"。
59 在第7.4.2.6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如机器轴贯穿阻火水密分隔,应采取措施确保该分隔所需的水密和阻火完整性不受影响。"
60 在现有第7.4.2.6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4.2.7段如下:
"7.4.2.7 进入公共厕所的门上可允许设置通风开口,但开口应位于门的下部,装有可关闭的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成的格栅,并可从外部进行操作。"
61 在第7.4.3.2段的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此类处所内的隔热层,可采用金属板(未开孔),或采用防蒸气玻璃纤维布在接合处精确密封予以覆盖。"
62 在第7.4.3.3.1段中,"家具"后插入"例如桌子、衣柜、梳妆台、写字台和食品柜"。
63 在第7.4.3.4段的段首插入:"根据第7.4.3.5段规定"字样。
64 在现有第7.4.3.4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4.3.5段,并将现有第7.4.3.5至7.4.3.10段重新编号为第7.4.3.6至7.4.3.11段:
"7.4.3.5 第7.4.3.4段不适用于由认为是不燃性玻璃制成且其表面符合低播焰性要求的分隔、窗和舷窗,或7.4.3.3段所规定的项目和材料。"
65 将第7.4.4.1中的最后一句删除。
66 在现有第7.4.4.1段之后新增第7.4.4.2段如下,并将现有第7.4.4.2和7.4.4.3段重新编号为第7.4.4.3和7.4.4.4段:
"7.4.4.2 可在仅包含两层甲板的公共处所的开敞部位安装梯道,但该梯道应完全位于该公共处所内,且满足下列条件:
.1 所有各层均用途相同;
.2 处所上下部分间的开口面积至少为该处所上下部分间的甲板面积的10%;
.3 其设计应使位于该处所内的人员通常都能注意、或易意识到处所内的失火情况或其它危险情况;
.4 处所的两层均设有足够的脱险通道,直接通往邻近的安全区域或舱室;和
.5 整个处所由喷水器系统一个分提供保护。"
67 将第7.4.4.4段中的第2句替换如下:
"在仅有单个公共处所的A类高速船上,以及处所内具有40%或以上的开敞天花板(穿孔型天花板),且其布置能使天花板后的失火易于发现并被扑灭的其它高速船上,均不要求在公共处所内设有挡风条。"
68 在第7.5.2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发动机润滑油沉淀柜,或安装在发动机机身上的润滑油过滤罩,可采用铝合金材料。"
69 在现有第7.6.1段的两句之间插入下列句子:
"其控制位置应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并易于到达,还应显示关闭装置的开、关状态。"
70 在第7.6.3.2段中,在"管道下端"后插入"(管道与厨房炉灶罩的接头)"字样。
71 在第7.6.3.4段中,将"关闭装置"改为"位于上述控制位置的遥控关闭装置"。
72 在现有第7.6.3.5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至少应设有一个靠近排气扇的孔盖,其它孔盖位于严重积油的部位,如7.6.3.2所述的管道下端。"
73 在现有第7.6.4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挡火闸和挡烟闸的布置应使其易于接近。如将其置于天花板或衬板后时,应安装一个标明用于识别该闸的检修门。该识别标志还应在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予以标明。"
74 在第7.6.6段的最后一句前插入下列句子:
"可通过机械释放装置或通过故障安全型电气开关或气压释放装置(即弹簧支撑等)遥控操作挡火闸和挡烟闸,实现手动关闭。"
75 在第7.7.1段的第一句后插入下列句子:
"对通常无人的控制站(如应急发电机室),不必安装手动报警按钮。"
76 在第7.7.1.1.4段的第一句末尾,新增",每个分区中应包括一组失火探测器,以及本段要求的在指示装置上显示的手动报警按钮。"
77 在第7.7.1.1.9段的第一句中,将"7.11.1"后的文字删除,并在该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尽管有本段前述规定,但如该处所位于高速船艏或船艉,或这些处所的布置使其成为各甲板的公用处所(如风机室、厨房和公共处所等),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同一分区中的探测器服务于一层以上甲板上的处所。"
78 在 第7.7.1.1.10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对于一个具有遥控并可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功能的探火系统,如果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回路(按顺序连接各分区探测器的电路,以及将(输入、输出值)与指示装置相连)中不包括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机器处所,则符合本要求规定。"
79 第.7.1.1.14段中,将"除了"之后的文字替换如下:
"可利用控制板激活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寻呼系统;
.2 风机停止;
.3 防火门闭合;
.4 挡火闸和挡烟闸闭合;
. 5 喷水器系统。"
80 在第7.7.1.1.15段中,将引言文字替换如下:
"具有单独识别所有失火探测器(即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81 在第7.7.1.1.15.1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任一回路不应两次通过一个处所。如实际不可行时(如面积较大的公共处所),则对必需第二次通过该处所的回路部分,在安装时应尽可能地远离回路的其它部分。"
82 在第7.7.1.1.15.2段中,在"将会"两字中间插入"不"。
83 在现有第7.7.1.1.15段之后插入新的7.7.1.1.16段如下:
"车辆装卸期间,车辆甲板处所的探火系统(不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可采用定时器关闭。"
84 将第7.7.1.2.3段中的最后一句替换如下:
"位于顶部的探测器应至少距舱壁0.5 m,但位于走廊、储藏室和梯道的探测器除外。"
85 在第7.7.3.1段的第1个句子中,在"控制"之前插入"操作间和,如配备,从"字样。
86 在现有第7.7.3.1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7.3.2段如下,并将现有第7.7.3.2和7.7.3.3段重新编号为第7.7.3.3和7.7.3.4段:
"7.7.3.2 非本规则要求的但安装于高速船上的额外固定式灭火系统应符合本规则的设计,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要求的第二次排放除外"
87 在第7.7.3.3.3段的第一句后新增下列文字:
"管路可穿过起居处所,只要其厚度足够,且安装后进行了压头不小于5 N/mm2的压力试验验证其密性。此外,穿过起居处所的管路应仅使用焊接进行连接,并不得在此类处所内装有泄水孔或其它开口。管路不应穿过冷藏处所。"
88 在第7.7.3.3.5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受保护处所的空气进口或排气口应能从该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
89 在第7.7.3.3.6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对应于经压缩空气瓶转换成自由空气容积后增加的机器处所总容积。可选择的方法是,只要其直接排向大气中,就可在每一压缩空气瓶上接装一个带安全阀的排放管。"
90 在第7.7.3.3.7段第一句中的"工作或"后插入"人员可能会进入(如滚装处所)及其便于出入的门或舱口或"字样。第二句中的"操作"改为"自动操作(如通过打开释放箱门)"。
91 在第7.7.3.3.10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如分隔符合表7.4-1和7.4-2的相应要求,或分隔为气密钢结构或等效材料结构时,处所被视为隔开。"
92 在第7.7.3.3.12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而不必将容器完全从其固定位置移开。"
93 将现有第7.7.3.3.14段替换如下:
"7.7.3.3.14 如灭火介质储存在被保护处所外,其所储存的舱室应位于一个安全且易于到达的位置。就应用表7.4-1和7.4-2而言,此类储存室应视为控制站。下列要求适用于存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介质的储藏室:
.1 储存室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 如储存处所位于甲板下,则该处所不得位于开敞甲板下第一层甲板以下,且可通过梯道或梯子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入;
.3 处所须进行有效的通风。位于甲板以下的处所或未设有从开敞甲板进入通道的处所,均应安装设计为从处所底部排出废气的机械通风系统,并应具有每小时至少6次换气的能力;和
.4 通道门应向外开启,构成所述储存室和邻近围闭处所间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其它开口关闭装置,应保持气密。"
94 第7.7.4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每具手提式灭火器须:
.1 总重不应超过23 kg;
.2 如系干粉或二氧化碳,容量应至少为5 kg;
.3 如系泡沫,容量应至少为9 l升;
.4 每年检查一次;
.5 应有标明上次检查日期的标示;
.6 应每10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瓶和推剂瓶);
.7 如系二氧化碳,不应存放在起居处所内;
.8 如位于控制站及其它装有对高速船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处所内时,其灭火介质应为非导电或对这些设备和装置无害;
.9 应即可使用并位于易于可见的位置,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 快捷和方便的拿到;
.10 应位于不因天气、振动或其它外部因素而影响其使用性能的位置;和
.11 应有表明是否使用过的标识。"
95 在第7.7.5.1段中,"独立驱动泵"改为"由独立电源供电的泵"。
96 在第7.7.5.3段的最后一句前插入下列句子:
"消防总管应有排水功能,并安装阀门,以使消防总管的支管部分在总管用于非消防目的时能予以隔离。"
97 在第7.7.5.4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在靠近每一机器处所的入口处外部应设有一个消防栓。"
98 第7.7.5.5段中,将"耐腐蚀材料"后的文字改为:
"消防水带的长度应:
.1 至少10 m;
.2 在机器处所内不超过15 m;和
.3 在其它处所和开敞甲板处不超过20 m。
99 在第7.8.1.1段的段首插入"根据7.8.1.2规定",并删除第2句。
100 在现有第7.8.1.1段之后新增第7.8.1.2段如下,并将现有第7.8.1.2和7.8.1.3段重新编号为第7.8.1.3和 7.8.1.4段:
"7.8.1.2 如对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包括开式滚装处所,的车辆甲板有隔热要求,则仅需在下一面进行隔热。只要车辆甲板不是高速船主承载结构一部分或支撑部分,并已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船舶安全(包括灭火能力、耐火分隔完整性和撤离措施)不受这些内部甲板部分或全部坍塌的影响,则完全位于滚装处所内的这些车辆甲板可允许免于结构防火要求。"
101 将第7.8.2段的第1段改为第7.8.2.1段,并在第7.8.2.1段后插入下列文字:
"7.8.2.2 该系统的泵应能保持:
.1 对A类高速船,当任一台泵组出现故障时,仍维持规定的 施放总量的一半;和
.2 对B类高速船,当任一台泵组出现故障时,仍维持规定的施放总量。
7.8.2.3 固定式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阀箱上应设有压力表,且其每个阀门均应标识其保护的区域;
.2 应在设有阀门的舱室内张贴装置的维护和操作须知;和
.3 管系上应装设足够数量的泄水阀。"
102 在第7.8.4.1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包括L形金属管在内的水雾枪,该管长肢长约2 m,并能与消防水带连接;短肢长约250 mm,装有一个固定水雾喷枪或能与一个喷水枪连接。"
103 在第7.8.4.3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除符合第7.7.4段 的要求外,灭火器还应适合A类和B类*火灾,并具有12 kg或等效的干粉灭火剂。"
104 将第7.8.6段重新编号为第7.8.6.1段,并将第一句中的"排水孔应如此安装"改为"泵和排水装置应能防止水的积聚。为此目的而安装的排水孔应按规定如此布置。"
105 在现有第7.8.6.1段后插入新的第7.8.6.2段如下:
"7.8.6.2 对按第7.8.6.1段规定安装的排水孔和舱底水泵:
.1 排水系统的水量应考虑到水雾系统的泵和所需的消防水枪的数量;
.2 排水系统的排量应不小于上述.1规定排量的125%;和
.3 应确保污水阱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置在两舷侧,其在每一水密舱内相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0 m。"
106 在第7.8.7.1段中,将第一句之后的文字替换如下:
"安装在甲板或平台以上超过450 mm高度的电气设备,应由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防进水罩壳加以保护。但如为高速船安全所必需而在甲板或平台上低于450 mm高度安装电气设备和布线时,只要该电气设备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合格防爆型,则可安装这些设备和布线。
107 将现有第7.8.7.2段替换如下:
"7.8.7.2 如电气设备安装在排气通风导管内,其应为合格防爆型设备。安装的设备和布线应根据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适合使用,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应位于安全位置,并考虑到其它可能的着火源。"
108 在第7.10.1.2段中的"水雾枪"之后插入"符合7.8.4.1段的要求"字样。"
109 在第7.10.2段中,将"或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改为"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固定布置并标有永久清晰标志的位置处"。
110 在第7.10.3.1.2段中,将文字"和手套"删除。
111 在第7.10.3.1.4段中,将"型"改为"符合本组织认可标准的合格防爆型"。
112 在第7.10.3.1.5段末尾新增"具有高压绝缘斧柄的"字样。
113 将7第.10.3.2和7.10.3.2.1段删除,将第7.10.3.2.2段重新编号为第7.10.3.2段,并在"呼吸器"前插入"认可型"字样。
114 将重新编号的第7.10.3.2段的第二句替换如下:
"每一所要求的装备均应分别配备2个适用的备用充气器。"
115 在第7.10.3.3段中,将"足够长度"改为"约30 m长度"字样,并在末尾新增一句如下:
"救生绳应进行5 分钟的3.5 kN静载荷试验。"
116 在第7.11.1.3段末尾新增"在较大失火危险区域结构防火时间内"字样。
117 在第7.13.1段的第一句后插入下句:
"在一层甲板上开敞的梯道应视为该开敞处所的一部分,并应受到任何用于该处所的喷水器系统的保护。"
118 在第7.13.3段中,将"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
119 将现有第7.17.2.2段的.2小段替换如下:
".2 专门建造的集装箱高速船以及拟在货物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就此而言,专门建造的集装箱处所系指安装有用于堆放和系固集装箱的箱格导轨的货物处所;"
120 在第7.17.2.3段中,在"滚装处所"后插入",包括特种处所"。
121 在第7.17.3段末尾新增下句:
"就本节而言,"在甲板上"应指在露天甲板上的处所。"
122 将第7.17.3.1.2段中的"供应"改为"按最大的指定货物处所同时供应7.17.3.1.3段规定的装置和",并在第一句后插入下句:
"主消防泵的总容量(不包括应急消防泵的容量,如配备,)应满足本要求。"
123 在第7.17.3.1.3段中:
.1 将第一句中的文字"应配备"删除,并将其重新插入句首单词"装置"之后;
.2 将文字"大量水"改为"按货物处所水平面积计不小于5 l/min/m2的水量"字样;和
.3 在"排水和泵系布置"后插入"符合7.8.6段要求和"字样。
124 在第7.17.3.1.4段末尾新增下句:
"也可由符合《公约》第II-2/10.4.1.1.2条要求的高倍泡沫系统替代。"
125 在现有第7.17.3.1.4段后新增第7.17.3.1.5和7.17.3.1.6段如下:
"7.17.3.1.5 为满足第7.17.3.1.1至7.17.3.1.4段的要求,可采用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批准的水雾系统,但条件是按第7.17.3.1.2段规定,在最大的货物处所内规定用于消防的水量可同时满足水雾系统加4支消防水枪用水量的需要。
7.17.3.1.6 除第7.7.5.5段的要求外,装运危险货物的高速船还应配备三个符合第7.7.5.6段要求的消防水带和水枪。"
126 在第7.17.3.2段的第一句中的"围闭货物处所"后新增"或车辆甲板"。
127 在第7.17.3.4.2段的第一句后插入"排气扇应为无火花型。"字样,并将最后一句替换如下:
"在进气和出气口应安装合适的尺寸不大于13mm x 13mm的金属网,以防止异物进入罩内。"
128 将现有第7.17.3.4.3段重新编号为第7.17.3.4.4段;表7.17-2中的引用编号作相关修正;并新增第7.17.3.4.3段如下:
"7.17.3.4.3 如未以气密舱壁或甲板将邻近处所隔离,须将邻近处所按作为货物处所本身适用通风要求。"
129 在现有第7.17.3.4.4段后新增第7.17.3.4.5段如下:
"7.17.3.4.5 开顶式集装箱高速船,仅需对货舱下部进行动力通风,为此要求安装专门的通风管道。通风率应根据露天甲板下的空舱容积至少为每小时2次。"
130 表7.17-1中,在右栏顶部的文字"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后新增"(包括《2004年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的B类货物,但标明"散装危险材料"的货物除外)"。
131 表7.17-1中,在注1第二句末尾增加"每小时"。
132 表7.17-2在注4中,在"含有"后增加"残余"字样。
133 表7.17-2中,在第7.17.3.4.2参照行,4.2和4.3栏插入注7如下,并将现有表7.17-3的注7至注11重新编号为注8至注12:
"7 对含有溶剂萃取残余的种籽饼以及BC规则之第4.3类货物,应安装2台固定式独立风扇。但如在装载前和航行时,对移动风扇进行了系固安装(如予以固定),则也可采用此类风扇。通风系统应符合第7.17.3.4.1和7.17.3.4.2段的规定。通风时,应不会将任何逸出的气体吹向甲板上、下的公共处所或船员起居处所。"
134 表7.17-3中,在第7和第8栏内对"3.1 3.2"和"3.3"的参照均改为"3",并在"5.2"一栏最后一行和倒数第二行中的"x"后新增注13如下:
"根据经修正的IMDG规则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在围闭滚装处所内积载第5.2类的危险货物。"
135 在第7.17.3.5段后新增内容如下:
"如下:
.1 如除由机器处所内的泵所服务的系统外还附加用于货物处所的舱底泵排水系统时,则服务每一货物处所的系统的排量不应小于10 m3/h。如附加系统为公用系统,则排量无需大于25 m3/h。该系统也无需冗余。在装运易燃或有毒液体时,应通过安装一个盲板法兰或通过关闭一个可锁闭的阀门,将机器处所内的舱底管路予以隔离;
.2 如货物处所舱底排水的布置为重力排水时,则排水应直接通往舷外或通往位于机器处所外的一个封闭的泄水舱。该泄水舱还须设有通往露天甲板上一个安全位置的透气管;
.3 含有用于拟装运易燃或有毒液体货物处所舱底泵的机器处所外的围闭处所,应安装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且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该处所内的电气设备应为合格防爆型。如该处所有从另一围闭处所进入的通道,则该门应为自闭型;和
.4 如处所满足与上述货物处所相同的要求时,仅允许从该货物处所排水至一个较低处所内的舱底水阱。"
136 在第7.17.3.6.1段的第一句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应考虑所运输的化学品相关的危险性以及由本组织按类别和物理特性制订的标准进行选择。"
137 在第7.17.3.6.2段末尾新增下句:
"除第7.10.3.2.2段的要求外,还应为每一所需的装备配备2个适用于呼吸器的备用充气器。"
138 在第7.17.3.8.2段中的"泄水和排水装置应"后插入"符合第7.8.6段的要求,并在该处所外位于灭火系统控制站附近的位置可操纵该阀门和"字样。
第8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139 将现有第8.7.6至8.7.10段重新编号为第8.7.7至8.7.11段,并插入新的第8.7.6段如下:
"8.7.6 如B类高速船上装备有登乘救生艇筏的MES时,则应另设有撤离装置,以使在MES失效时,或因第2.6.7.1段所述的纵向范围受损而导致MES无法使用时,直至并包括在最坏预计工况下,用于乘客和船员撤至船上相同一侧的救生艇筏内。"
140 在第8.9.14.2段中, 在"应"字后增加"在按第1.5.1.3段要求进行年度检验时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字样,并将该句剩余部分删除。
141 在第 8.9.14.3段中, 在"制动器"后增加"在最大下降速度时进行动力试验。试验负荷应为救生艇或救助艇不载人时的质量,除非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应采用等于救生艇或救助艇和其全部人员和设备重量的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此试验。"字样并将该句剩余部分删除。
第10章辅机系统
142 在第10.2.4.8段中,将第一句末尾的"注入管"替代为"燃油管和船上泵动力服务的所有注入管"字样。此外,原"以及闪点低于43℃的燃油"改为"如无因油气事故而产生失火或爆炸的危险,并且不应通往船员处所、乘客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开敞式滚装处所除外)、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对闪点低于43℃的燃油,此类阀门和管路"字样。
第11章遥控、报警与安全系统
143 在第11.3.3段的第一句中,将"控制站内"改为"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站"字样。
144 在第11.4.1.2段中,将第.4至.11小段重新编号为第.5至.12小段,并在现有第.3段后插入新的第.4段如下:
".4 设计水线以下的每一水密舱室内的舱底水探测"。"
第13章船舶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
145 将现有第13.8.2段重新编号为13.8.3段,并插入新的13.8.2段如下:
"13.8.2 高速船应安装ECDIS的具体规定如下:
.1 200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2 200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高速船,应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第14章无线电通信
146 将现有第14.15.10段的内容替换如下:
"14.15.10 所有高速船上的卫星EPIRB应:
.1 每年进行操作性能的全面测试,特别是检查工作频率发射、编码和登记,检查间隔规定如下:
.1 对客船,《高速船安全证书》期满之日的前3个月内;和
.2 对货船,《高速船安全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或《高速船安全证书》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
测试可在船上进行或在经认可的测试站进行;和
.2 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内,在经认可的岸基检修站进行检修。"
第18章营运要求
147 将现有第18.1.3.4段的.4小段的内容替换如下:
".4 在具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功能和设施的基地港作业区域内有规定。"
附录 1:高速船安全证书和设备记录格式
148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第.3节中,在现有的第15项后插入新的第16项如下,并将现有的第16项重新编号为第17项。
"16 远距离识别和追踪系统"
149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第.4节中,将"双向现场无线电通信121.5 MHz 和 123.1 MHz"字样作为第7项。
附录6:水翼船的稳性
150 在现有引言首段和第1段之间插入新的内容如下:
"根据第2.3.1段的要求,应在所有允许的装载工况下,对水翼船的稳性进行评估。
本附录中术语"排水状态"与本规则第1.4.22段中定义的"排水状态"含义相同。
本附录中术语"翼航状态"与本规则第1.4.38段中定义的"非排水状态"含义相同。"
附录7:多体船的稳性
151 在第1.4.2段后新增下句:
"或也可按本规则2.1.4段的规定采用其它的评估方法。"
152 在第1.5段末尾新增下句:
"应采用附录6的1.1.5.3段中确定θZ的方法确定由模型试验或其它数据得出的θr。"
153 在第2.3段末尾新增"按本附录1.5确定的"字样。
附录8:单体船的稳性
154 将现有第1.1段替换如下:
"1.1 应采用《完整稳性规则》3.2段中的气象衡准。在应用气象衡准时,风压值P(N/m2)应为:
500{Vw /26}2
式中,Vw = 相应于最坏预计工况下的风速(m/s)。
应用《完整稳性规则》中3.2.2.1.2段的规定时,风引起的横倾角不应超过16°或甲板边缘浸水角的80%(取小者)。如果风引起的横倾角大于10°时,按本规则2.13.1.1段的规定,甲板表面应提供有效防滑并有适当的踩步支撑点。在应用气象衡准时,还应考虑评估假定的横摇角θ1时的个别船具体的横摇阻尼特点,或也可从模型试验或实船试验中通过采用附则6的1.1.5.3中确定θZ的方法求得。具有大量增加阻尼特性的船体,如浸没的舷侧船体、坚实的水翼列、或挠性裙板或气垫密封,横摇角可能会明显减小。因此,对此类船,横摇角应从模型试验或实船试验中求得,或如无此类数据时,应取为15°。"
155 在第2.1.1段后新增下一句:
"范围应取平衡横倾角与剩余复原力臂成负值间的差值或发生累进进水的横倾角,取小者。"
附录9:有关运行与安全性能的定义、要求和规定标准
156 将第一段第2句中的"原型"改为"第一次"。
157 在第2.1.1、2.1.2、2.1.3和3.3.1段中的"最大营运航速"改为"最大航速的90%"。
158 在第3.2段中,句子"最坏预计工况不应超过二种测量的海况中更严重的一种的150%"作为倒数第2句插入。
附录10:乘客与船员座椅的试验衡准与评估
159 在标题中,将"场所和船员"字样删除。
160 在第3.4段中,"相同强度和刚度"改为"等同强度和刚度"。
161 在第3.6段中, 在"和测量"字样之后,将"如可能"字样删除。
162 在第3.9段中,在现有.3.2小段后插入.3.3至.3.5小段如下,并将现有.3.3小段重新编号为.3.6段:
".3.3 颈部曲率不超过88 Nm;
.3.4 颈部伸展率不超过48 Nm;
.3.5 作为上述.3.3和.3.4的替代,可接受在座垫以上至少850mm处设置靠背或头枕;和"。
163 在现有附录11后新增附录12如下:
"附录12:确定高速船操纵限制时应考虑的因素
1 目的和范围
本附录的目的是列出所有在确定填入"营运许可证书"中"最坏预计工况"(1.4.61段定义的)及其它"操纵限制"(1.4.41段定义的)时应予考虑的参数,以便于统一运用本规则。
2 应予考虑的因素
须至少考虑下列因素:
.1 在第1.3.4段中所述的距避难地的最远距离。
.2 满足第1.4.12.1段要求的救援方法的可用性(仅适用A类船)。
.3 在第1.4.61段中所述的安全操作的最低气温(易结冰),能见度和水深。
.4 应用第2章和相关附录中有关稳性和浮力要求时的有义波高和最大平均风速。
.5 维持安全航行的限制(尤其是有义波高),考虑第2.1.5段中所列的已知稳性危险,预定航线上的操纵条件(见第18.1.3.2段)以及附录9中第3.3段定义的操作中的各种运动。
.6 按第3章规定在"临界设计工况"中的高速船结构安全。
.7 在第8.6.5段规定的撤离系统和救生艇筏的安全布放和操作。
.8 按第17章和附录3和9要求进行的航行试验所确定的安全操作限制,指明按第17.3段规定的任何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及按第17.4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