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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6 生效日期: 2008-06-26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函[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2008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城市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国家空气背景值监测子站、温室气体监测和臭氧监测试点;国家水质自动站、重点水域及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自动在线监测试点;酸沉降监测能力建设;沙尘暴自动监测子站及专项常规监测能力建设;近岸海域海洋自动监测子站及专项常规监测能力建设。
  (二)重点城市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城市辐射连续自动监测子站及专项常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巢湖流域等重点流域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地震灾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以及部分重点边境地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
  (六)运行保障项目。主要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运行。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确需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内容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编制大纲》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编制大纲》、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8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依据,超出规划范围和《建设方案编制大纲》申报视同无效;要衔接好2007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项目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张华平、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26、6128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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