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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 2008-06-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发〔2008〕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的房屋安全管理,增强校舍的抗震安全和使用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突发性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安全,决定在全市开展教育系统房屋安全(包括抗震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一)6月20日―6月30日,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辖区内的国家部委、省属高校)开展自检自查,并将结果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国家部委、省属高校将自检自查结果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二)7月1日―7月15日,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三)7月1日―9月30日,由市教育局、市建委和市房地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含辖区内的国家部委、省属高校)进行专项检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检查后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和方法
  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辖区内的国家部委、省属高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浴室等公共建筑设施。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踏查及房屋安全鉴定等方式对学校的每栋建筑、构筑物等逐项检查,特别是要将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的学校校舍,作为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栋建立资料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检查内容
  (一)房屋产权与租赁等相关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规划、土地、开工许可、建设单位、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3.租赁房屋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房屋安全状况。
  1.房屋是否有过拆改;
  2.房屋是否存在倾斜、裂缝、沉降异常等;
  3.房屋是否由住宅改为学校等;
  4.房屋是否由办公用房改为学校等;
  5.房屋是否进行过接层、安装过夹层等。
  (三)房屋抗震安全情况。
  1.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层数、高度;
  2.建设年代、基础形式、房间局部最小尺寸;
  3.结构形式、设防烈度;
  4.构造柱、圈梁设置情况 ;
  5.是否进行过改造、有无图纸、总体结论。
  (四)应对险情及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与演练情况。
  (五)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教育系统房屋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卢福建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副局长马军、市建委副主任俞生、市房地局副局长陈济生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这次全市教育系统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教育系统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切实保证此次校舍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经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房地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这次全市教育系统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措施,明确应急工作程序,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各级各类学校房屋的综合防御能力,切实保障房屋的抗震安全和使用安全,保证全市教育系统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长春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房屋安全专项检查房屋自然情况一览表(表一)
2.长春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房屋安全专项检查房屋相关情况一览表(表二)
3.长春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房屋安全专项检查房屋安全状况一览表(表三)
4.长春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房屋安全专项检查房屋抗震情况一览表(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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