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精神,积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区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灾区重建工作,切实提高服务灾区建设的责任意识
灾区恢复重建,事关国家大局、事关灾区未来、事关灾区人民的切实利益。目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铺开,加强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市场监管,确保进入灾区的建材合法、实用、安全,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对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服务灾区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尽职尽责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工作条件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
合同监管工作在建材市场交易行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制度,深入开展合同监管工作,尽心尽力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保障灾区重建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合同监管为突破口,严格监督建材市场交易行为,积极推广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确保进入灾区建材产品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一)严格审查合同双方的资格,规范建材合同交易行为。各地要对本地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审查建材供需双方的经营资格,重点跟踪审查向灾区提供建材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建材市场的主体资格。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从源头上规范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防止合同一方或双方利用虚假资格签订无效合同行为的发生。
(二)积极指导,减少建材交易合同纠纷。灾区恢复建设迫在眉睫,钢材、水泥、木材等建筑材料都是灾区人民急需的物资,各地要广泛收集、整理建材企业和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灾区所需建材信息,及时提供给供需双方,为双方签订供需合同牵线搭桥;积极指导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建材市场,一切以灾区人民利益为重,在建材交易过程中认真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灾区人民需要履行合同内容,积极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双方订立合同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协助,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优先保证灾区建材物资供应。对已经签订的建材供销合同,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因各种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履行的,要监督企业及时签订变更或延期供货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影响灾区重建。
(三)积极探索和实施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各地对为灾区提供建材的企业、市场要进行跟踪监管,对辖区内的支援灾区恢复建设的加工、销售企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材销售合同实行合同履约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对标的额较大的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买卖、承揽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实行鉴证制度。
(四)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点查处下列七种行为:双方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虚构合同主体或标的物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中设置买方无法履行的格式条款;卖方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买方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利用合同骗取运输费用等。要狠抓合同大要案件的查处,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一批扰乱建材市场秩序,破坏灾区恢复重建的企业和个人。
(五)在建材企业和市场合同监管中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深入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指导企业抓好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督促企业提高合同书面签约率和合同履约率,指导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和鉴证。
三、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签约行为
为规范建材市场合同签约行为,防止建材供应方利用合同条款损害灾区人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灾区重建中建材需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钢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水泥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地要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签约行为。供需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签约内容,确保灾区所需物资及时、保质、安全到位,保证灾区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钢材买卖(订货)合同
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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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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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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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 |
到 站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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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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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
总数量 |
总金额 |
交(提)货时间、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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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受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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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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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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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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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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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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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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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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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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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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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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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1.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 |||||||||||||||||||||||
2.运输方式: |
9.违约责任: | |||||||||||||||||||||||
3.结算方式: |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 ||||||||||||||||||||||||
5.验收意见: | ||||||||||||||||||||||||
6.检验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
11.其他约定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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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买受人:(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出卖人:(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建材买卖(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
建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建材名称 |
产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批次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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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
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 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制度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附件3:木材买卖(订货)合同
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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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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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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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 |
到 站 |
品种 |
产地 |
树材种 |
规格 |
等级 |
单价(元) |
总数量 |
总金额 |
交(提)货时间、数量 | ||||||||||||||
路局 |
车站 |
专用线 |
月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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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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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受 人 |
出 卖 人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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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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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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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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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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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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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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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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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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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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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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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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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 |||||||||||||||||||||||
2.运输方式: |
9.违约责任: | |||||||||||||||||||||||
3.结算方式: |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 ||||||||||||||||||||||||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
6.验收意见: |
11.其他约定事项: | |||||||||||||||||||||||
7.检疫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
备注 | |||||||||||||||||||||||
买受人:(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出卖人:(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4:水泥买卖(订货)合同
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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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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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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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 |
到 站 |
品种 |
规格 |
标号 |
产地 |
等级 |
单价 |
总数量 |
总金额 |
交(提)货时间、数量 | ||||||||||||||||
路局 |
车站 |
专用线 |
月 |
月 |
月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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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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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受 人 |
出 卖 人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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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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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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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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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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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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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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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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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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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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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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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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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 |||||||||||||||||||||||||
2.运输方式: |
9.违约责任: | |||||||||||||||||||||||||
3.结算方式: |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 ||||||||||||||||||||||||||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
6.验收意见: |
11.其他约定事项: | |||||||||||||||||||||||||
7.检验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
备注 | |||||||||||||||||||||||||
买受人:(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出卖人:(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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