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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行动资金支出,发挥救灾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5号令)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灾资金来源。救灾资金包括: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央、省财政下拨我市的抗震救灾专项补贴资金;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我市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接受和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救灾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受赠部门和单位将募捐资金清点汇总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未经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各类捐赠资金(含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等生活困难;
  (二)救治、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区活动板房、帐篷的生产、购置和安装;
  (四)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五)定向捐赠人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六)经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需开支。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申请程序。救灾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申请、审计把关、领导小组批准、财政拨付”的原则,先由申请单位填报《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计等部门初审,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救灾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接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同意拨款的意见后,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履行相关拨付手续,及时将救灾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条 救灾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督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包括救灾物资的采购、原材料定价、生产和安装过程质量监督等)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赠部门要定期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来源、数量;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纪律。对在救灾行动中挤占、挪用、贪污及工作失误造成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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