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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0-21 生效日期: 1989-10-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保证其设计安装质量,提高电视收看效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指将天线接收到的电视信号和自办节目信号,经过放大,分配并传输给用户接收机的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在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区及电视、调频信号较弱的地方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六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中级以上的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
  (二)拥有安装调试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从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在所在市(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技术审查和设备鉴定合格后,由省广播电视厅发给《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严禁无证施工。


    第八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Z一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安装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地、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设计安装单位限期无偿反修。
  工程未经验收,使用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合格证》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凡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音像节目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领取《音像播放许可证》。严禁播放含有违禁内容的音像节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擅自承接设计、安装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返修的,责令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吊销《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三条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验收办法
 
河南省广播电视厅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30MHZ一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 B6510一86)和《民用建筑电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系统工程用户终端盒总数在500个以上的工程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验收,其它一律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进行验收,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四条   系统工程验收收费标准由河南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系统工程竣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系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主管部门、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签署验收证书,立卷、归档方可启用。

    第六条   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允许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返修并进行复验。系统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的一年内,由于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的异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系统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调机记录,系统工程测试必需的仪器。仪器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第八条   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应有:
  一、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二、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三、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图纸、资料的移交及验收证书的签署。

    第九条   系统规模按所容纳的输出口数分为四类(表2)。

    第十条   作为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的测试点称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所谓等效终端乃是这样一个测试点,其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没有任何变化,而只是其电平为了适应某种特殊安排较高一些。
  不同类别的系统,标准测试点的最小数量规定如下:
  一、对于A类和B类系统,每1000个系统输出口中应有2一3个测试点,而至少有一个测试点是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对于A类系统其中系统设置上相同的测试点可限制在10个以内。
  二、对于C类系统,至少应有二个测试点,其中一个或多个测试点接近主干线或分配线的终点。
  三、对于D类系统,至少应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测试点。
  测试点应仔细选择,即是那些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第二节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第一条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标准。五级损伤标准如表3所示。
  图像和伴音(包括调频广播声音)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如表4所示。

    第二条   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
  一、输入前端的信号源质量不得劣于设计要求。当接收到的信号不能保证质量时,可以采用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像信号代替。
  二、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
  三、电视接收机应是彩色、全频道、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观看距离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适中,光线柔和。
  五、视听人员至少需要五名,应有验收小组的各方代表,既有专业人员,又有非专业人员,且专业人员应为少数视听人员在标准测试点独立视听,评价打分。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第三条   信号源质量符合要求时,表4中的各主观评价项目在每个频道的得分值均不低于表3中所要求的4级标准,则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为合格。
 
 
第三节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第一条   在不同类别系统的每一个标准测试点上的客观必测项目如表5所示。

    第二条   在主观评价中,确认不合格或争议较大的项目,可以增加表5规定以外的测试项目,并以客观测试结果为准。

    第三条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30MHZ一1GHZH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一86)的规定,或本标准中表1技术指标的规定为合格。
 
 
第四节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一条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主要项目和要点如表6所示。

    第二条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取得验收小组多数成员的认可,方可确定为合格。

    第三条   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的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随工验收,随工验收记录作为系统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五节 图纸、资料移交
 

    第一条   系统工程验收图纸、资料移交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
  1?接收频道、自播频道与信号场强。
  2?系统输出数量,干线传输距离。
  3?信号质量(干扰、反射、阻挡等)。
  4?系统调机记录。
  二、系统图
  1?前端(包括接收天线)。
  2?传输及分配系统。
  3?用户分配电平图。
  三、布线图
  1?前端、传输、分配各部件和标准测试点的位置。
  2?干线、支线路由图。
  3?前端机房平面布置图。
  4?顶层平面图,天线位置及安装图。
  5?标准层平面图,管线位置、系统输出口位置图。
  6?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部分的施工记录。
  四、主观评价打分记录。
  五、客观测试记录表(包括测试数据、测试方框图、测试仪器、测试人和测试时间)。
  六、施工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包括防雷、接地)。
  七、设备、器材明细表。
  八、其它
  同一文件可以容纳移交图纸、资料中的多项内容;一项内容也可由多份文件、图纸组成。

    第二条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证书。
 
 
第六节 证记的发放
 

    第一条   设计、安装许可证、验收合格证书由河南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发。原各市(地)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一律作废。

    第二条   对取得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每年度审核一次,以保证设计安装质量。

    第三条   验收合格证由主管验收部门发放,原建成的系统未验收一律要重新通过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外省市在我省承接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的工程须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登记,报经河南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在执行当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时向厅事业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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