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459号京财综(2001)2703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二、你局需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后,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