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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蚌政办[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结合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保障全市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全市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
  (三)工作目标。1.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室。2.巩固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起覆盖全市农业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3.建立1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卫生院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学历,90%以上要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乡村医疗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4.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卫生防病工作,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疟疾等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以乡镇为单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省目标要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农村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降至24‰以下。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55所乡镇卫生院、445所建制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置与更新“填平补齐”任务。对其余村卫生室由县(区)级财政逐年加大投入,达到规范化要求,基本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五)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任务,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要承担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
  (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认真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健全农村中医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
    三、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七)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市以县、区为单位的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到2010年,建立健全政策完善、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适时提高筹资标准、补偿标准和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探索科学有效的筹资机制,建立与全省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筹资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可实行零起付线;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政办〔2007〕3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部分救助。
    四、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
  (九)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以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对开展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控制处理、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经费保障范围应包括民生工程、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人员工资 报酬、工作经费、专业队伍培训和劳务补助等。从2008年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建制村1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除省级财政50%以外的部分,各县(区)政府予以安排,从县(区)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县(区)政府要在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的同时,加强农村卫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建立乡镇卫生院财务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提高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素质。依托省内中等卫校,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各类高等院校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建立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进修制度,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县医院进修,为全市每所卫生院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认真贯彻执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细则》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积极完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制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从2008年起,从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每年选拔50名(市级20名、县级30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每个周期一年。对挂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方面予以优先照顾,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开展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输送人才。对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进修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十三)提高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待遇。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从2008年起,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具体办法待省里出台另行制定。
  (十四)积极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县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要根据受援单位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制定帮扶计划并组织实施。帮扶内容包括捐赠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规范管理等。提高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十五)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强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管理,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率达100%。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加大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疟疾等危害农民健康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结合爱国卫生、改水改厕等工作,切实做好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改变不良习惯,逐步开展农村地区以肿瘤防治为重点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积极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合格率达100%。
  (十六)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完善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创建“爱婴卫生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改善服务环境,为农村产妇提供舒适安全的分娩条件。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十七)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村容整洁”,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逐步普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八)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后的各项管理工作。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合同管理;切实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内部分配机制,体现服务技能和劳动价值,向技术骨干和重要岗位倾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提高诊疗质量,规范财务管理,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九)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结合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乡镇卫生院在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应积极领办村卫生室,并加强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财务的统一管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指导。村卫生室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对纳入省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到2010年,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形成防、保、医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设施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八、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诊疗秩序的监督检查,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的监管。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点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二十一)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发挥乡镇药品协管员和村药品信息员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药械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九、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建设经费和农村公共卫生人员保障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卫生人才教育培养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重点救助人群的医疗救助;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公共卫生防治等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和工作任务,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发展。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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