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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6-03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发布文号: 测财函[2008]54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各单位发生的紧急采购活动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区救灾测绘保障、灾后规划重建的紧急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将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说明上报国家测绘局财务司,由我局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指定网站)和国家测绘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对于此前发生的紧急采购项目,各单位要对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本通知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二、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三、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采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采购工作。
  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五、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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