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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珠海市2001年度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发布部门: 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珠管字[2001]45号
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我市2001年度公务车辆统一投保的采购工作已经结束。经综合评审、谈判,确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为我市公务机动车辆的唯一承保单位。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市各级(含市直、区、镇及街道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有公务车辆,无论是定编的或非定编的,无论是何种车型,全部纳入统一保险范围。 
  二、保险期限 
  本次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期限为2001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5日。 
  三、险种的选择 
  (一)本着既节约财政开支,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对所有保险的车辆原则上统一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险(即原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盗抢险5个险种。对车辆购置超过8年、行驶超过25万公里的公务车辆,原则上不投车辆盗抢险,以节约保费支出。 
  (二)属自筹经费的车辆,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四、保险手续 
  对续保车辆,人保公司将根据保险期限上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对新购车辆,车属单位可就近通知人保公司(业务网点一览表见附件1),由其上门办理承保手续。在人保公司上门送保单时,将向车属单位同时提供保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投保单位车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确保保单的真实性。市政府采购中心凭此复印件从车属单位扣款,支付保险费给人保公司。 
  五、保险费用及服务优惠 
  (一)保费优惠。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务车辆,在不减少上年度投保险种和保额的情况下,保费实行封顶,即每台车保费金额超过3600元(含3600元)的,按3600元收取保费。对于每台车保费金额不足3600元的,按上年度实际保费的80%收取。 
  (二)服务优惠。参加统一投保的单位及其投保车辆,将享受人保公司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服务(见附件2)。 
  六、保费结算和管理办法 
  (一)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保险费用一律使用政府公务车辆专用卡进行结算,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支付给人保公司。 
  (二)保费来源属财政性资金的(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用账户;保费来源属自筹资金的,各单位在办理保险手续后一个星期内,将保险费如数划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用账户(户名: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建行信用卡部账号:5324263698896018,汇款时请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汽车保险费)。为避免拖欠保费,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约定一个星期后保险费没有划入市政府采购中心账户的,如车辆出险,人保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三)各单位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保险费收据和银行POS消费单等凭据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保险费收据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等凭据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七、 要求 
  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各单位所有到期投保的车辆,必须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投保。否则,有关部门将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珠府[1998]76号文)和《关于违反〈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处理规定》(珠监发[1998]0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保险期内,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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