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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建字[2008]47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经营工作,商务部近日正组织一批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相继投入你省受灾地区。为加强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管理工作
  在地震灾区投放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是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保障灾区商业恢复重建工作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责任重大。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管理。
  二、认真做好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灾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接收、发放工作。要做好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发放规划工作,严格掌握发放范围,保证每一辆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到承办企业手中。按照优先保障重灾区,适当照顾次重灾区,不得投放非重灾区的原则,确定各地流动售货车投放数量,确保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投入到最需要恢复商业网点经营的地方。同时做好与车辆生产厂家的衔接,及时提供各地的投放进度及联系方法。
  三、切实把握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使用方向
  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只能投向灾区。流动售货车专门用于灾区商品供应的货物配送、销售货物,不准用于其他方面;帐篷商店专用于灾区临时商业网点,不准用于居住等其他用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企业按照专用方向,尽快将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投入使用。
  四、加强对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管理监督
  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商店的管理和监督。对投放使用的流动售货车和帐篷,要完善交接手续,并将相关原始单据妥善留存备查。要设立流动售货车和帐篷实物台帐,详细登记名称、数量、型号、价格、投放时间、使用企业等相关信息。待灾区市场体系恢复、市场供应进入常态后,流动售货车和帐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将对流动售货车和帐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一经发现有截留、挪用、骗取流动售货车和帐篷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启用的灾区过渡安置区活动板房商业网点和在帐篷临时安置区设立并启用的活动板房商业网点的使用,也适用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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