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人口政法[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将《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从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出发,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引路,逐步推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显著提高,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等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思路和方法,加大便民维权力度,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四)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稳步开展。
   
   四、示范乡镇(街道)的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
   
   申报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填写申报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
   
   所在县(市、区)应当对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级和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三)命名。
   
   国家人口计生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验收的方式,对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列入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中国人口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并颁发奖牌。
   
   (四)管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已命名的示范乡镇(街道)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群众对示范乡镇(街道)强烈不满且反映问题属实的,撤销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称号,并收回奖牌。被摘牌的乡镇(街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载体。各级领导和广大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活动落实到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并为乡镇(街道)开展创建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街道)要按照示范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开展优质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广泛深入宣传。
   
   各地要将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群众公开,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从已经命名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重点加以宣传推广,最大限度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四)建立激励机制。
   
   各地要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逐步加大依法行政在考核中的权重,切实形成科学的工作导向。对命名为全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各地要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政策、投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一)文件合法:制定的基层管理服务制度和相关政策体现依法维权,没有与国家、地方立法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合格率达到100%;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备案审查制度。

  (二)普法深入:经常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执法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落实率95%以上;执法案卷规范、完整。三年内未发生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施术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

  (四)服务便民: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奖励落实: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法定奖励、奖励扶助人员准确率、兑现及时率达到100%。

  (六)保障有力:乡镇(街道)领导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专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执法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具有执法资质,持证上岗,依法行使职权。
   附件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盖 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全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主 要 做 法 和 成 效
 
县级初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