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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组织对口支援地震受灾地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 2008-05-29
发布部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现将团组织开展对口支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的主要任务
  1.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利用团组织筹措的资金为受灾群众购置急需物资,为恢复生产、灾后重建工作服务。
  2.有序、有计划地派遣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突击队和共青团联系的专家、企业家,协助灾区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提供经济合作、技术指导、智力帮扶、教育支持等援助。
  3.有针对性地为受灾地区青少年特别是因灾致孤、致残、致贫的青少年提供切实服务,包括心理安抚、就业指导、就学资助、学习辅导等。
  4.组织团的工作力量和队伍,协助受灾地区做好基层团组织的恢复健全工作。
  二、对口支援的具体安排
  1.由北京等21个省级团委分别对口支援四川省的一个重灾县市。
  2.团北京天津市委在对口支援四川有关重灾县市的同时,团北京市委对口支援甘肃省陇南市,团天津市委对口支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3.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五省(区)团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重点用于支持陕西灾区,上述省级团组织派遣志愿服务队和突击队时重点向陕西受灾地区倾斜。
  4.受地震影响的重庆云南两省市的共青团抗震救灾工作,由本地组织力量开展;军队共青团抗震救灾工作,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开展;全国铁道、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金融系统、中央企业共青团抗震救灾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由团中央统一协调,有计划地援助灾区。
  此前,团中央书记处曾就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省市与受灾地区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做过临时安排,现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
  三、对口支援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灾后重建工作具有很强的艰巨性、紧迫性、专业性和长期性。要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协调、联系协作机制,保障灾后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2.找准需求,明确任务。要坚持“灾区急需,共青团能为”的原则,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按照受灾地区实际需求,根据灾后重建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及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3.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要树立长期支援的思想,结合灾区党建工作新的要求、志愿者动员机制和灾区重建形成的新空间格局,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团的各级宣传部门和团属新闻媒体要深入实际,及时反映灾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各有关省级团委要及时把对口支援灾区工作情况报团中央抗震救灾联合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8年5月29日

附件:省级团委对口支援受灾地区情况一览表

受灾县市

对口支援省级团委

受灾县市

对口支援省级团委

都江堰市

上海

江油市

河南

彭洲市

湖南

汶川县

广东

成都市温江区

黑龙江

理县

福建

郫县

山西

茂县

天津

大邑县

内蒙古自治区

松潘县

安徽

崇州市

河北

小金县

江西

绵竹市

江苏

黑水县

广西自治区

什邡市

北京

青川县

浙江

安县

辽宁

汉源县

湖北

北川县

山东

宝兴县

海南

平武县

吉林

 

 

甘肃陇南市

北京市(增加)

 

 

甘肃甘南自治州

天津市(增加)

 

 

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五省(区)团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重点用于支持陕西灾区

    备注:表格中未注明省份的县市全部属于四川省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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