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财办金[2008]39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操作程序,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特定品种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种植业保险范围和区域。水稻保险在信阳市开展(含固始县);棉花保险在南阳、周口两市开展(含邓州市、项城市)。
第四条 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种植业保险金额和费率。依据河南省成本调查大队统计数据,以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2008年暂按如下标准执行:水稻每亩保额242元,棉花每亩保额225元,两品种费率均为8%。以后年度参考生产成本变化、经办机构经营情况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35%、25%、5%和15%的保费补贴(固始等省直管县(市)承担2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七条 保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及拟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测算本地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追加(包括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逐级上报财政部申请弥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正式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文件,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省级经办机构。
(三)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文件,通过市级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四)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经办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将中央、市级和本级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须将本级及所辖县(区)承担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和收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过程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投保情况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本年度剩余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经办机构向其报送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表后,经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保费补贴资金,参照《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豫财办库〔2006〕2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经办机构的确定
第十六条 我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2008年,周口、南阳市棉花种植业保险由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承办,信阳水稻保险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承办。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员培训,认真向投保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巨灾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两倍)时,由承保机构全额赔付;当核定赔付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应由承保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巨灾风险发生时应调整对农户赔付金额,巨灾保险赔付办法应在保险条款中载明。
第十九条 当年巨灾风险发生时,全省统筹算账核定赔付总额,在经办机构确认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赔付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应由其负担的本年度赔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7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种植业保险品种签单完成情况和保费使用进度情况,经审核,省财政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25%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经办机构,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并就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10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