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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5-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深化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维护其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
  (二)基本原则。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要求,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
  3.注重实效。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或滋生腐败问题的重要环节,都要实行公开,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及时便民。办事公开要做到永久性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工作随时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二、办事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范围。推行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为社会和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予以公开。
  1.对外公开的内容:(1)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4)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5)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公共政策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等;(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2.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人事任免奖惩、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公开的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群众知情、监督和办事。
  1.办事公开栏。在办公服务场所设立办事公开栏,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开办事信息。
  2.网站。建立网上公开平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通过网站公开办事信息。
  3.服务咨询电话。设立服务热线和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
  4.新闻媒体。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办事信息。
  5.编制、公布本单位或行业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随时更新。
  6.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7.采取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其他适合公开的形式。
  三、办事公开的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依法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依据和理由,经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知会公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办事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深化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扎实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办事公开长效机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服务承诺、投诉受理、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办事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办事公开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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