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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批转《荆门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及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5-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统计局制订的《荆门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荆门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统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省人民政府批转湖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8]14号)中要求各地区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清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当前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地区间际流入与流出以及主要能源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本地能源流出与流入统计。
  (一)煤炭。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建立煤炭流入与流出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和市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和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全市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及经销网点。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由荆门市中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提供。
  (四)电力。由荆门市供电总公司提供。
  (五)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能源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库存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批发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商业、餐饮、住宿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商业、餐饮、住宿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限额以上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限额以下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五)建立交通运输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调查内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六)建立农业生产单位、农户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农业生产单位、农户
  调查频率:年度
  调查方式:统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全面调查及典型调查。
  五、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建立分市、县、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与相关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实行抽样调查。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公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个体餐饮业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具体分为: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全部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与相关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与相关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执行省统计局统一标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分工协作。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部门、协会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三)加强计量,建立台账。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要重点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大户的能源统计工作对于准确掌握全社会能耗情况至关重要。各地应按照统计基础工作“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有电脑能上网)的基本要求,着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重点抓好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制度及台账建立等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能耗指标体系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经费,为尽快建立健全我市统一、科学、规范的能耗指标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附件:荆门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能源统计监测是进行能源决策、开展节能降耗和评价考核节能效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确保“十一五”单位GDP能源消耗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各重点行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和行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制定科学的节能降耗政策,考核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和行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统计保障。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 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和重点耗能行业主要由市统计局负责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各级统计部门要尽快逐步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逐步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调进、调出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工程,必须以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基础,力争在2?3年内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实现对市、县(市、区)万元GDP能耗按季度监测,对重点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在科学完整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建成之前,当前要主要按照国家能耗公报制度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万元GDP按年度监测,按季度匡算;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按季度监测,对主要耗能行业按季度监测,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全市万元GDP能耗由市统计局直接进行核算后上报省统计局审核认定,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由市统计局直接进行核算。同时,建立对能耗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制度,确保能源数据质量可靠,确保市、县(市、区)能源统计数据科学衔接。
  (一)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GDP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粗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原油加工量、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钢铁行业冶炼吨钢综合能耗等。
  2、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市重点耗监测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县(市、区)重点监测企业为年耗能3000吨以上的企业。
  1、监测内容:企业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规范地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率;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频率:月度、季度。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为了检验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通过对全市及各县(市、区)GDP和能源消费总量的若干逆向指标和相关指标的监测分析,评估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的质量状况,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市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工作的进展。主要内容是:
  1、对GDP的监测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GDP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2、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三、建立能源统计监测公报和通报制度
  为全面推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能源统计监测指标公报和通报制度。其中,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对各市(州)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年度公报制度,每年上半年公告上一年度数据;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半年公报制度,每年7月底前公布上半年数据。逐步建立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有关能耗指标季度公报制度,每季季后一个月内公布上一季度数据。对部分初步核算的能耗指标,可通过内部通报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及时为决策提供参考。对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年度公报和半年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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