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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5-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加强协调,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重点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或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取缔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司其职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工商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含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含其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其它部门查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业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行为。
  (三)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具有营业性质的单位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经营的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八)文化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等依法应当经过文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的行为。
  (十)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十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已领取相关证照但经营地点与证照上载明的地点不相符等经营行为。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经营等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出租车经营、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等行为。
  (十五)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兽药经营、木材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
  (十六)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殡仪服务站等经营行为。
  (十七)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等行为。
  (十八)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导游服务等行为。
  (十九)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
  相关部门在查处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撤回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同时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须于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本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组织程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分类采取规范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如经营条件、范围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督促并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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