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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 2008-05-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170号
  一、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存在母子关系的,以母公司合并口径参评,并仅限工业生产经营部分。
  (二)评选原则。“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4个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1.生产规模。主要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重庆工业企业50强”要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特征。
  2.经济效益。主要考察企业盈利能力。“重庆工业企业50强”当年利润总额须达到3000万元或利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
  3.生产规范。“重庆工业企业50强”其主导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等效生产)。医药企业的主导产品必须通过GMP认证。鼓励企业积极按照GB/T24000(idt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评选当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和市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3年合格。
  4.社会责任。倡导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凡当年欠缴社会保险金以及人民银行信贷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原则上不能评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应上缴税金原则上比上一年度有较大增长,当年税金解缴率达到95%以上。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保责任事故。
  二、考核指标体系
  “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方法,选取10个考核指标组合成指标体系(见表一)。主要从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方面全面反映企业综合实力。
  “重庆工业企业50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表一)

序号

指标名称

权数

1

主营业务收入

20

2

工业增加值

19

3

资产总计

15

4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10

5

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数

10

6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8

7

新产品产值率

8

8

利税总额

5

9

固定资产成新率

3

10

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2

  三、考核评选方法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方法。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1.搜集整理评价范围内的各个工业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运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对范围内的各个工业企业计算综合评价得分;3.对综合评价得分进行修正和附加,得到最终考核得分。
  为了体现“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发展的特殊性和示范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加快实施名牌战略,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予加分(见表二)。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加分条件及分值(表二)

序号

加分条件

分值

1

企业科技经费(研发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但该项总加分不超过4分。

2

主导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

3

主导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2

4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数在3项及以上

1

5

通过GB/T24000(idt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

  (二)设立“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
  为了鼓励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做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设立“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
  1.评选范围。“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规模以上企业。
  2.评选原则。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同时要求当年实现盈利。
  3.评选名额。每年10户企业。
  4.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考核指标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选取5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见表三)。
  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评价指标及权数(表三)

序号

指标名称

权数

1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25

2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5

3

利税总额增长率

20

4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

20

5

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数

10

  5.考核评选方法。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运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对范围内的各个工业企业计算综合评价得分。
  四、考核评选程序
  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企业的考核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并命名表彰。
  五、奖励方式和对象
  (一)奖励方式。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
  (1)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
  (2)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
  (3)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
  (4)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
  (5)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领导集体。
  六、奖金来源渠道
  (一)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的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三)在北部新区纳税的企业,奖金由北部新区管委会支付。
  七、奖金分配原则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按不高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负责人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市工考办备案。
  八、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
  (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优先实行政策扶持。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不搞终身制,每年评选一次。
  (四)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九、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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