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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扩大辖区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一)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
  (二)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
  (三)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四)将住宅项目管理权限由10万平方米以下扩大到15万平方米以下。
  二、区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项目报建;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五)施工许可证发放;
  (六)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文明施工管理、施工队伍管理和农民工管理;
  (七)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质量监督,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九)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市场执法监察;
  (十)受理农民工投诉、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等各类投诉。
  三、完善建设项目监管手段
  (一)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建设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全市所有项目统一在管理平台上运行。
  (二)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法规规章、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专项统计和区县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对区县管理的督察,并依法履行对各区建委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管理数据和资料等。
  (四)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培训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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