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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3 生效日期: 2008-05-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和贯彻行政诉讼法,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有效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如不能按期履行举证责任、不能严肃认真地组织人员参加诉讼、不能有效地辩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正确对待原告的诉求等实际问题,导致行政败诉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动性
  (一)行政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监督,建立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机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廉政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机关每天都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出现行政诉讼案件是正常的。依法应诉既是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必须正确对待。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争取诉讼活动取得预期的结果十分重要,通过行政应诉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同样重要。特别是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行政机关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缺陷、不足或者错误,客观地评价自身的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生动的教材。对办案人员来讲,通过与相对人平等交流,剖析案件,倾听相对人的意见、想法,体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氛围,有利于培养公正的执法理念、积累经验、丰富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履行应诉职责,接受司法监督
  (三)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四)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要对案件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案件诉讼参加人和负责人,及时办理应诉人员出庭的有关文书手续;分析研究案情,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性意见;安排人员准备答辩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出庭应诉。遇有存在异议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不得仅安排律师一人出庭应诉。
  (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提出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应诉答辩书须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适时调度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好下一阶段的应诉工作。
  (六)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认真组织施行。
  三、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水平,适应依法行政工作需要
  (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是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八)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规范行政行为工作的重点放在整治程序违法方面,有针对性地解决不遵守立案程序;告知相对人权利不准确、不全面;应当告知听证权而未告知或听证告知与处罚决定间隔时间不足;一般程序案件误用简易程序处理,听证程序案件误用一般程序处理;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行政机关领导批准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与集体讨论记录不一致等程序违法问题,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确观念,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
  四、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
  (九)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质量和水平的高低,重点体现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通过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其了解民情民意,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也有助于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改善干群关系,增强法治观念。
  (十)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派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十一)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派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以法律法规委托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派的分管领导与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十二)发生被诉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重大、复杂或集团诉讼案件,可能出现行政赔偿的案件以及在本地区、本系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五、加强工作协调与交流,依法处理行政败诉案件
  (十三)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情况,分析研究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听取审判机关的意见或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
  (十四)被诉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错误,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对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主动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作出错案责任追究决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的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六、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当前和今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工作中,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方面的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开展;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累执法工作经验,牢固树立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务的工作理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处理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行政应诉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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