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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 2008-07-2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卫生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
发布文号: 商信用发[2008]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继续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
  现将《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将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声势、办出成效。

商务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外汇局
贸促会
企业联合会
消费者协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主题
  诚信兴商,和谐共赢
  三、宣传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方针政策;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信用基本知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我国商务、价格、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成果和有益经验;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在诚信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企业和先进个人;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等。
  四、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工作系统布置和开展相关工作。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五、时间安排及活动内容
  (一)全国统筹安排的活动。
  1、召开新闻发布会
  9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介绍“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新特点和主要安排;发布重点行业警示信息。
  2、制作专题节目
  9月底,与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共同制作、播出专题节目。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案例或线索。
  3、开展“诚信兴商”巡展、巡演活动
  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牵头统一编写诚信宣传展览脚本,设计张贴画,供各地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场、社区、道路周边等流动人员多的地方或人口聚居地自行布置展览和张贴。有条件的地方要举办“诚信兴商”巡回路演活动,内容包括诚信建设主题展览、文艺节目演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相关部门现场咨询、典型企业信用实践情况介绍、公众现场互动等。
  4、召开“商业信用销售发展论坛”
  9月中旬,由商务部牵头,举办“商业信用销售发展论坛”,组织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保险公司、银行等,共同研究推动商业信用销售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资金融通,提高流通效率,扩大国内需求。
  5、召开“第五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
  9月24-26日,贸促会与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在厦门市联合举办“第五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议题,探讨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下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和流程,研究应对方案和风险规避手段。
  (二)各部门积极开展突出部门特色的诚信宣传活动。
  1、商务系统要围绕加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倡导诚信经营。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政策;宣传自觉守法经营,带头平抑市场物价的正面典型;宣传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的事迹和经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实施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3、卫生系统要结合北京奥运保障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餐饮业承诺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活动。
  4、海关系统要树立诚信经营进出口企业的典型,对走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守法便利试点的指导力度。
  5、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收 发展 民生”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为主要内容,加强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同时建立中小学税收教育基地,进一步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6、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告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例,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同时积极支持和指导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告活动。
  7、质检系统要结合“质量月”活动,深入开展质量诚信建设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开展“打假保名优”专项行动,大力推进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质量诚信的社会环境。
  8、广电系统要组织协调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广播、电视,采用新闻、专题、文艺节目等形式,深入宣传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充分反映全社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成果和有益经验。
  9、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适时开展全国饮食安全宣传周和全国饮食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10、外汇系统继续加大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努力创新宣传形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专项行动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非法交易;完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扩大负面信息披露影响力。
  11、企业联合会要继续开展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编写《企业诚信建设读本》,普及企业诚信管理基本知识;开展企业诚信课题研究,引导更多企业建立并逐步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提升企业诚信管理整体水平。
  12、消费者协会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以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践行《良好企业社会责任导则》为重点,组织开展“诚信维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诚信水平再上台阶。同时,结合近期投诉和消费者评议活动,发布消费者警示,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失信案例进行披露曝光。
  (三)各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会及其他城市举行由政府部门、企业、群众参加的广场宣传活动,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作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制作电视公益广告或综艺节目、举办知识竞赛、编发诚信短信、开展网上论坛等方式,开展诚信宣传。
  (四)新闻媒体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
  中央及地方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宣传月活动,开辟和制作 “诚信兴商”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并跟踪报道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整规工作牵头部门、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参照《活动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同时,要组织指导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二)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下载//www.antifraud.gov.cn/)。
  (三)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附件: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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