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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零售市场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食药监市[2008]106号

长丰、肥西、肥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现将《合肥市药品零售市场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执行,县局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药品零售市场巡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和把握药品的市场动态,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保障市场巡查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巡查是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巡回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综合性市场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坚持依法巡查、连续不间断巡查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采取市县联动、突击检查的形式,不提前告之被检查单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市场巡查的主要职责有:
  (一)检查经营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检查经营者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经营者对曾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四)对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市场巡查原则上对同一药品零售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各类专项检查等除外)。对违反本规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市场巡查记录表》中重点项目大于3项的药品零售企业列为重点巡查对象,每年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第六条 日常巡查现场填写《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市场巡查记录表》,一份交药品零售企业留存,一份存入企业档案。
  第七条 对违规较严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药品零售企业,巡查人员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对受过警告或立案查处的药品零售企业,逾期不改的,由巡查人员作出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巡查中发现违规严重、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药品零售企业,则直接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八条 市场巡查建立公告制度,在局网站不定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严重违规企业名称、违规情节及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第九条 巡查人员应定期对日常巡查情况进行交流、分析和汇总,确保日常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 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局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和谐;做到行政执法公开亮证、指出问题客观实际、巡查记录详实仔细、整改意见当场提出。
  实施日常巡查应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市场巡查记录纳入企业档案,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将日常巡查记录及受处罚情况归入档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市场巡查记录表
//yjj.hefei.gov.cn/Upfiles/20087301031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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