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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3 生效日期: 2008-07-2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已经颁布实施。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的实施
  1、鉴于《设计规则》中新增了GD类压力管道(动力管道)类别划分,规则实施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申请GD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于此规则实施前已持有GC类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且已经具有新增GD类动力管道(对应的原GC类管道)设计业绩的设计单位,可按设计规则规定的增项程序提出GD类(注明GD1、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增项申请,并附GD类压力管道设计业绩表(表中应注明管道设计工程项目名称、管道级别、设计压力和温度、管道材质及其规格等内容),经原鉴定评审机构在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业绩表中抽取有代表性的GD类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审查并提交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增加GD类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对于新增GD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评审工作,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可进行GD类动力管道的设计资格评审和审批人员考核;其他具有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评审和人员考核资格的评审机构,可进行亚临界(系指蒸汽压力与温度参数分别为170ata和535℃)以下(不含亚临界)发电机组使用的GD类动力管道设计资格评审和人员考核,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注明“亚临界以下”。
  2、《设计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但本款A级中A4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人员资格不能覆盖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人员资格。
  3、鉴于《设计规则》附件E规定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样式与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不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按照《设计规则》附件E规定刻制新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并投入使用。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按照《设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只需要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及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主要设计文件用章,也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5、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设计审批机构报送上年度设计情况综合报告,并且抄报相应的鉴定评审机构。
  二、关于《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的实施
  根据燃烧器型式试验开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所制造的锅炉用燃油(气)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自2009年1月1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燃油(气)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中,如发现燃油(气)锅炉新使用的燃烧器未进行型式试验、没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未加贴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等情况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进行锅炉安全监察时,应加强对燃烧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如在执行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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