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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每年雷暴活动比较频繁,雷电灾害时有发生,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特别是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断增大,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将各项防雷减灾的措施落到实处。要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效提高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水平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加强雷电短时临近预警预报工作。要坚持依靠科技,强化关键技术的研究,尽可能地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和重点单位发布有关雷电灾害的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预防准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增强雷电灾害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灾情的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置灾情。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雷电防御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打牢防御雷电灾害的基础。对于各类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的建筑物和场所,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各类高层建筑、体育场馆、商场、学校、住宅小区等公共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场所,重点办公、文物保护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等新建工程项目,在项目论证、规划和设计的同时,要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进行有关雷击的风险评估,并获得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防雷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以及防雷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要严格落实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未经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防雷装置安装不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要严格实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必须报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设备、设施的检测,以及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协调配合
  防雷减灾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配合,恪尽职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中防雷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各项活动,保证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管理目标,会同气象部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切实做好防雷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五、全面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防雷减灾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针对农村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的趋势,以及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和防雷紧急避险的常识,切实做到防雷减灾宣传进村入户、防雷减灾常识家喻户晓。要积极开展气象科技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民、城市民工、户外作业者、中小学生等群体的防雷科普宣传工作,教育群众消除迷信和恐惧心理,进行科学防雷避雷和自救互救,有效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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