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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7 生效日期: 2008-07-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提出的《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

  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党的十七大、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等内容,做好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大意义
  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在统筹区域发展方面的落实和细化,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现状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将全市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功能定位,确定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为把宁波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的市域发展格局,实现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促进南北区域协调发展;二是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三是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四是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各类规划编制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区域开发格局、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1.区域协调发展。通过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2.人与自然和谐。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立足区域自然特点和环境容量,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3.主体功能导向。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适当突破行政区域限制,抓住影响区域发展的关键因素,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引导区域开发建设的方向。
  4.突出整体性。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站在区域全局的高度,整体谋划区域发展,充分发挥区域内各地区的比较优势。
  5.强化可操作性。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建立明确、可操作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并在保持行政单元完整性的基础上,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使主体功能区规划真正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6.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明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从事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二、主要内容
  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以县(市、区)、乡镇两级为基本评价单元的国土空间综合评价分析,明确我市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位,为全市规划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是主动向上衔接。在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本明确我市的定位及四类主体功能开发区的范围及相应规模,积极主动与国家、省里做好衔接汇报工作,力争国家、省里规划充分体现宁波城市的定位与发展需求。
  三是细划具体功能区。在以乡镇为单元的空间评价基础上,按国家、省功能区规划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功能区划分的单元与方法,根据各单元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格局,将市域空间划分成均质性相对较高、功能相对单一的具体功能区,并明确具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开发原则和发展方向。
  四是制定区域政策。结合宁波实际,细化落实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区域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等,逐步实现不同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产业、基础及社会设施、人口等空间布局的不断优化。
  三、工作要求
  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同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实施的各项战略举措结合起来;与我市“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的区域空间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与建设“两型”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起来;与现有的市级与各县(市、区)的有关规划做好充分的衔接。
  (一)建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体系
  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市、县二级体系,规划范围覆盖全市国土空间。编制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市县联动的方法。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有:一是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前期研究,明确我市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位、功能及相应的配套政策;二是做好与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三是选择若干区域作为功能区规划试点,指导试点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县(市、区)级具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国土空间评价、编制区域具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提出本区域的配套政策。
  (二)加强相关规划成果衔接和利用
  整合利用已有区划和规划成果,做好区域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县域总体规划等与主体功能区规划间的衔接和协调。市县域总体规划要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保障生态功能区划落实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两者各有侧重,不能替代。
  (三)加强调查研究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试点先行。要认真做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评价工作,加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本单元、标准、类型划分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基础研究工作。
  (四)充分借助科研机构力量
  高度重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国土资源遥感调查成果,认真做好区域空间开发适宜性分析。善于借助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吸纳市内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同时,规划编制要充分征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五)注意处理好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特别是要注重维护好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处理好跨行政区的共同利益,协调好相邻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政策。作为市级规划,既要处理好与相邻地级市规划的衔接,又要处理好市内各县(市、区)规划的衔接,划分好跨县行政范围的功能区(或称具体功能区、具体区域)。
  (六)明确规划审批程序
  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县级具体功能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经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后,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四、组织分工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是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专家咨询组,吸纳国家、省和市内相关研究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规划在送审前,由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专家咨询组主持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三是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规划研究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根据研究课题设置和编制内容,将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的单位。
  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履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规划前期研究和指导工作;负责《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投资政策》、《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产业政策》、《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等专项研究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功能区规划工作;负责全市数据库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工作;组织《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和文本(含图纸)编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为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提供专项资金保障。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土地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工作;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等土地利用电子地图及有关资料;提供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规划局:提供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协助收集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空间数据,并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建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数据库,建成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GIS平台;提供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风景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实施情况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建委: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工作。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环保局:负责《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成果,参与做好全市环境质量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工作;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生态功能区划之间的衔接;提供生态功能区划有关成果资料(包括规划文本、图表及相应电子地图等);提供自然保护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参与主体功能产业导向、配套政策等相关规划研究工作。
  市经委:结合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参与分类别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与评价,产业发展导向、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科技局:组织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重大软课题研究,为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水利局:参与做好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做好与全市水资源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水资源区划、水功能区划、水土流失及治理规划、滩涂保护与开发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农业局: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全市标准农田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农业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林业局: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现状,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气象局:提供市域气温、降雨、台风等相关气象基础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海洋渔业局: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根据相关研究和规划,负责《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人口管理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市域人口空间布局优化规划的衔接。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人事局:提供人力资源等主体功能规划所需数据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交通局:提供全市公路水运(港口)发展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外经贸局:提供全市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现状与规划、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贸易局:做好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提供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现状、规划等有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负责分类别的商贸流通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现状和分析预测支撑。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市旅游局:提供全市旅游发展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全市旅游度假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实施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本区域具体功能区规划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县级具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成果之间的衔接;加强与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之间的配合衔接,提供相关资料。
  五、进度安排
  根据全国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结合我市的前期工作基础,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三个阶段进行。在时间进度上,按照“研究适当超前、成果适当推后”的原则,基本保持与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同步。
  (一)全市定位及试点区域规划前期研究阶段
  2008年9月底前。主要任务有:一是在国家、省的技术指导下,开展以县级为基本单元的国土空间综合评价工作,明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大致范围,形成《宁波市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定位研究》,做好与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二是开展试点区域具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开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国土空间综合评价,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技术规程要求,划定具体功能区,明确各类具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市级配套政策。三是启动产业、财政、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分类别配套政策。
  (二)全面启动规划编制阶段
  2008年12月底前,在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启动各县(市)、区具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及配套政策研究工作。二是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域政策研究等工作。
  (三)规划修改报批阶段
  2009年6月底前,依托全市主体功能区定位与区域配套政策研究,编制完成《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报批。各县(市)、区具体功能区规划审批依据全市进度与要求推进。具体审批程序与时间结合国家、省里的进度确定。
  六、经费保障
  为保证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本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研究、调查、评价和编制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具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七、主要成果
  主要成果包括研究成果、规划成果、信息系统等三部分。
  (一)研究成果
  宁波市国土空间综合评价研究报告(县级、乡镇级)
  宁波市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定位研究
  宁波市各县(市)、区发展导向研究
  宁波市主体功能区发展政策研究报告(包括总报告及投资、产业、财政、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分类别配套政策)
  (二)规划成果
  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县(市)、区(或区域)具体功能区规划
  (三)信息系统
  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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