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农函[2008]73号
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备案程序有关政策界定的紧急请示》(亳价检〔2008〕23号)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第十条第(一)项“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包含4%。
二、计算调价幅度应该以最近一次调前价格(文中每袋37元)计算。
三、实行调价备案商品,经营者如果没有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自行调整价格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