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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现了超常规发展。截止到2007年末,我市已修农村油路(水泥路)3662公里,全市已有1229个村通了等级路,占行政村总数的78%,全市57个乡镇已全部实现了通等级公路。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给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力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不顺,管理养护滞后,甚至失养,致使有些路段未到使用年限,就出现大面积破损。特别是农村公路建成后,缺乏路政管理措施,各种运输车辆超载行驶,致使农村公路破损日益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任务是,2008年底之前建立“管养分离”、“以钱养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确保农村公路长期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组织机构设置。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其机构性质、职能、名称、级别及人员编制等由同级编委研究决定。机构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0公里1人配备,但总人数控制在3至8人内(根据农村公路里程测算,各地配备人员可以参照钟祥8人、京山7人、沙洋6人、东宝5人、掇刀3人、屈家岭3人的原则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30%,所需人员在交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二)农村公路管养范围。
  1、县道:已建油路(水泥路)的县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未建油路(水泥路)的县道暂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2、乡道、村道:已建油路(水泥路)的乡道、村道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未建油路(水泥路)的乡道、村道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审核、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各地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培育、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进步。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其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的管理和未建油路(水泥路)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负责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和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理、验收、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或指导乡(镇)养护工程招投标;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未建油路(水泥路)的县道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拟订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报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实施,并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沿线群众或专业养护机构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确保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水沟畅通、构造物完好、路树齐全;协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筹集乡道、村道日常管理养护资金,特别是对以运输矿产资源为主的农村公路,要加大对矿区企业的筹资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四、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路面、桥涵、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日常养护内容包括水沟清挖、路肩修整、绿化管护、路面清扫等工作。日常养护的方式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可以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路段,采用招投标形式择优选定社会养护公司或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也可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各种形式进行养护,原则上2-3公里路段确定一名日常养护人员,也可以组织沿线群众进行突击养护或季节性养护。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模式。
  五、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遵循“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1、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市政府其它资金。
  3、县级政府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必须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4、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
  5、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如通过农村公路冠名等其他方式筹集。
  (二)资金管理。
  县级交通、财政部门要建立 “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所有筹集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要统一存入“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未完工项目的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管养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后,经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县级交通、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
  市级交通、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本着“快捷、高效、安全”的原则,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合理。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六、强化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行,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财政、发展改革、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改革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积极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财政等部门组成考核专班,采取半年抽检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养护质量、制度规范的建立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全年考核的综合得分作为对各县(市、区)进行奖惩的依据,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养建计划的参考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县(市、区)要按照《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真正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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