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8]办16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办公用品管理,现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公用品管理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服务器、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
(二)摄像机、投影仪、照相机、音箱等电器设备;
(三)光盘、优盘、软盘、刻录机、耳机、鼠标等配件;
(四)笔、纸、笔记本、墨盒、墨粉、色带、硒鼓、针夹等各种日常办公耗材。
二、办公设备配备
(一)配备添置办公设备的原则是“必需、节约、共享”。
(二)办公设备按下列标准配备:
1、计算机根据岗位工作和保密要求配备;
2、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原则上每个局处室不超过1台,特殊岗位视情专配;
3、其他设备由厅统一配备,各局处室共享。
三、办公设备采购
(一)各局处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设备购置(更新)计划,经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厅计财处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二)厅计财处根据核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将设备采购预算统一反馈厅办公室,并抄送相关局处室。
(三)厅办公室负责设备采购。各局处室需添置更新设备,应按预算向厅办公室提交采购报告,其中:计算机更新的,须附厅信息中心的检测意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在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
四、办公设备日常管理
(一)各局处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办公设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领用时须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手续。
(三)厅办公室每年年终应组织对办公设备的清查盘点。
(四)工作人员调任或退休,所配设备仍由原局处室管理使用。
(五)任何设备不得擅自出借、出租、调拨、捐赠或另作他用。
五、办公设备报废
(一)办公设备经鉴定确实无法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废。
(二)需要报废的设备,有关局处室应将实物完整移交厅办公室,其中: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由厅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六、配件及耗材管理
各种配件和办公耗材由厅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统一在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各局处室按需领取,不得自行采购。
七、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浙江省民政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