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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8]办16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办公用品管理,现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公用品管理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服务器、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
  (二)摄像机、投影仪、照相机、音箱等电器设备;
  (三)光盘、优盘、软盘、刻录机、耳机、鼠标等配件;
  (四)笔、纸、笔记本、墨盒、墨粉、色带、硒鼓、针夹等各种日常办公耗材。
  二、办公设备配备
  (一)配备添置办公设备的原则是“必需、节约、共享”。
  (二)办公设备按下列标准配备:
  1、计算机根据岗位工作和保密要求配备;
  2、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原则上每个局处室不超过1台,特殊岗位视情专配;
  3、其他设备由厅统一配备,各局处室共享。
  三、办公设备采购
  (一)各局处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设备购置(更新)计划,经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厅计财处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二)厅计财处根据核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将设备采购预算统一反馈厅办公室,并抄送相关局处室。
  (三)厅办公室负责设备采购。各局处室需添置更新设备,应按预算向厅办公室提交采购报告,其中:计算机更新的,须附厅信息中心的检测意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在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
  四、办公设备日常管理
  (一)各局处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办公设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领用时须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手续。
  (三)厅办公室每年年终应组织对办公设备的清查盘点。
  (四)工作人员调任或退休,所配设备仍由原局处室管理使用。
  (五)任何设备不得擅自出借、出租、调拨、捐赠或另作他用。
  五、办公设备报废
  (一)办公设备经鉴定确实无法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废。
  (二)需要报废的设备,有关局处室应将实物完整移交厅办公室,其中: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由厅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六、配件及耗材管理
  各种配件和办公耗材由厅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统一在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各局处室按需领取,不得自行采购。
  七、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浙江省民政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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