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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企业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资党办组织[2008]15号

各在京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中央企业广大党员心系灾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并希望通过交纳党费的形式捐款。中组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决定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作为“特殊党费”转送地震灾区。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抗震救灾工作时间极为紧迫,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统一代收后,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也可直接送中央组织部,同时需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中央组织部,账号:89057668,开户行:工行北京长安支行。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二、中央企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不含)以下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代收后,于2008年5月28、29日两天交国资委财务处,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代转灾区。
  三、请各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将此项工作的情况(参与捐款的党员人数、金额等),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联系人:靳建平 李小云
  联系电话:63193315 63193326
  13910513158 13520020140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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