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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局发明电[2008]170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近日发生的汶川地震给灾区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为解灾区的燃眉之急,由各地调拨的救援物资正源源不断地发往灾区。由于救灾物资中可能含有危险品,为保证救灾物资能够及时顺利地运抵灾区,同时又要保障航空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汶川抗震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做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手续,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运往灾区
  保障救援物资能够顺利运抵灾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物资的效能,已成为民航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要求各有关单位简化手续,优先、快速地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对于实施简化手续进行运输的含危险品救灾物资,有关航空公司须在完成运输当天将有关信息报当地民航监管机构备案。
  根据民航局公安局文件《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局发明电〔2008〕1590号)第三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同意收运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后,可出具书面证明,由安检部门提供通行便利。
  二、严格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运抵灾区
  为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应确保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系危险品货物是运往灾区的救灾物资;
  (二)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机上装载和通知机组等操作应符合CCAR-276部规定的同等安全水平;
  (三)操作人员应接受过相应的危险品基础知识训练并合格;
  (四)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救灾物资托运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危险品。
  三、包机运输救灾物资
  对包机运输含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可视为国家航空器运行,不受CCAR-276部规章的限制,但对货物的安全处理仍需满足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四、救灾人员行李中的危险品
  救灾人员行李(包括托运、手提行李和随身物品)中的危险品应遵守CCAR-276部和《技术细则》第八部分第1章“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中的危险品必须按货物交运。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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