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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要求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职工为本,注重社会公平,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科技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是: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等情况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办法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格、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要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有效覆盖小型企业。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依法签订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的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四)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职工加班加点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作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企业和职工方选派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后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六、工资协议的审查
  (一)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四)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五)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
  七、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加强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纳入本地“五五”普法教育内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完善有关政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各级工会要履行好参与和指导的职责,切实帮助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基层工会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企业管理机构和雇主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2008年起,凡应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的企业及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要不断完善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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