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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酒政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了贯彻全省工业强省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整合公共资源,降低要素成本,优化企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对外开放、体制创新,加快经济发展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经过市级以上政府审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时,要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根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工业园区用地规划,应根据项目性质、类别按法定程序审批权供应土地;在土地的使用上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可以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中,利用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兴办中小企业或用于公益事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划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工业园区用地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工业、商业用地和环境绿化区。工业园区内兴办项目征用土地,应依据经环评审批的工业园区规划进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工业园区企业参股、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工业园区的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低线”划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积极鼓励利用园区内外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改善投、融资环境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独立财政机构,逐步建立完整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园区财政管理。
  工业园区财政一律实行分税制体制,各县(市、区)财政在制定基数时,要从增强财力、充分调动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出发,给予倾斜或实行多收多留的办法。工业园区财力重点要用于基础设施、市场和公益事业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业主带资、招商引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项目要优先审批、减少环节、减少办事程序、优先贷款。
  企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银企对接活动,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为园区发展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对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提供合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对经过认证确定有信用度的企业,应当及时确定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规定予以贴息,经县(市、区)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后,由市县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争取贴息补助。
  对工业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和效益好且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允许用自有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每年投向中小企业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国家用于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开发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可以重点安排在工业园区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除按土地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户的土地出让金外,其余部分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工业园区新增财力中拿出3%―5%作为发展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资金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使用,上级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实行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要本着涵养税源、培植财源、“放水养鱼”的原则,从税收政策上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予以大力扶持。国家、省上明确规定给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要继续坚持执行。
  工业园区内兴办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70%返还给工业园区财政。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具有上岗资格的会计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销项、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销售问题。
  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按照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其中: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符合下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凡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积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用工工资和奖金在政策范围之内由企业自定。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发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对科技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开发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进资金的个人,可按照市上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
  经批准到工业园区兴办实业、承包企业的人员均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酒泉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市委发〔2006〕66号)享受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激励机制等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一)优化提升基础设施环境。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和环境管理,对已经建成的项目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对新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工业园区建设,推广节能技术,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统筹结合。禁止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工业园区。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要积极发展商贸、金融、文教、医疗、交通、邮政、娱乐、科普、信息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为工业园区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后勤保障。规模较小的工业园区,要依托城市或城镇,通过资源共享,降低开发成本。
  (二)优化提升服务环境。推行“一站式服务”或“全程代理服务”的模式。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积极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工业园区创办中介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和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保安等方面的服务。
  建立和完善快速准确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产业、金融、贸易网络以及因特网等资源,为入园企业和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园区项目上报、信息传送制度,有关部门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汇集整理,并将国家投资政策、投资信息反馈各园区。
  (三)优化提升法制环境。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法律地位,依法调整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推行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入园企业征收各种规费,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切实减轻入园企业负担。
  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全过程追踪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外来投资者投诉调解机制和投资软环境监控系统,进一步为入园企业和单位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支持环境。
  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较大的园区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可设派出所或警务室。
  (四)优化提升发展环境。由依靠优惠政策支撑向既依靠优惠政策又依靠环境建设求发展转变,各园区要大力实施环境创优战略,从“政策型”转向“功能型”,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为投资者创造规范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和文明诚信的人文环境。
  五、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由各级中小企业行政部门主管,负责工业园区建设的规划、指导、服务和政策协调,主要是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搞好政策研究,制定规划,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等工作。赋予工业园区管委会一定的管理职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中的问题。部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副县级对待,享受规划、土地、财税、工商、城建、环卫等方面工作的县级管理权,干部任用应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工业园区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指标明确、责任到人。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督查和服务。
  市政府每年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表彰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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