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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8 生效日期: 2008-08-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8]190号

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了彻底清理和处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提供坚实的基础,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五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清理市属劣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摸清劣势企业“家底”,清查核实市属劣势企业各项资产损溢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当前财政的良好形势和土地资产的价格优势,尽快变现优质资产价值,为妥善安置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消化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提供资金支持。
  二、清理范围
  本次进行资产债务清理的劣势国有企业是处于长期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已经丧失基本的生产经济条件,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债务纠纷不断,经营者和职工有共识、有积极性,职工安置资金能够落实的企业。符合本次清理范围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有59家(名单附后)。清理内容是企业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企业的债务。通过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依法对上述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保证企业稳妥退出市场。
  三、工作内容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积极借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同时针对清理处置范围和工作目的的特殊性确定工作内容。资产债务清理处置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资产债务处置、办理移交手续等内容。
  (一)帐务清理。指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全面清理单位的各类资产以及各项资金往来和借款等基本财务状况,整理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编制好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二)资产债务清查。指对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项资产在全面清理、核对的基础上,通过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结合,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损失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准确、可靠。
  (六)资产债务处置。指对经核实的资产债务清理结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进行清算。提出资产债务处置意见,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优质资产回收资金严格按政策优先安置职工,依法或协商清偿企业债务。
  四、工作安排
  本次市属劣势企业资产和债务清理工作基准时间统一定为2008年7月30日。从2008年8月起,保证在2008年12月底全面完成所有劣势企业资产债务清理,2009年4月前完成资产处置。清理和处置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8年8月8日至15日)。成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印发有关方案和会计报表及相关明细表格,召开市属劣势企业主要领导和财会主管动员大会,落实资产债务清理工作任务。
  (二)企业自查(2008年8月17至29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进行财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要求财会人员按时完成相关报表填制工作,并在限定的时间前报送市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并在清理期间进行公示。清理办公室检查企业公示情况、受理公示中存在的异议并进行相关处理。
  (三)中介鉴证(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委托符合资质的3至5家社会中介机构,分配清理任务并签定委托协议,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债务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形成财务审计报告。被清理企业近三年中已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其结果可以利用。
  (四)审核批复(2008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清理办公室对关闭破产企业自查材料和中介鉴证结果进行复核,检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认真做好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核实结果向企业批复。
  (五)整理报告(2008年12月16日至31日)。根据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的结果,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分类汇总有关数据,及时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个清理工作情况。
  (六)资产债务处置(2009年1月5日至3月30日)。企业使用的土地属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收回,并组织出让,出让变现资金用于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不纳入企业自有资产中用于清偿企业债务。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按法定程序清算。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后优先获得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偿还财政先行保障职工安置的周转金。
  五、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周高明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市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综合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方案和办法,定期听取讨论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的督导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审计抽调一名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六、经费安排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工作经费及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费率专项安排。
  七、相关要求和责任
  (一)各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领导本项清理工作,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披露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及时将有关报表填制完成,报送市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同时提供详实资料,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资产债务清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覆行职责,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在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中要制定总体清理方案和个体企业工作方案,全面地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该单位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认真核对、询证、查实该单位债权、债务,监盘该单位现金和抽查存货;勘察、抽查该单位固定资产并验证其产权;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该单位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协助该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要求调整有关帐项,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带来的损失;协助该企业编制资产债务清理后的会计报表。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配合清理工作,或者是在清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向市政府通报。对企业在清理工作中不遵守有关纪律,瞒报、隐匿或未经批准擅自低价变卖、转让、变更国有资产,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以任何名义、手段私分企业、单位钱物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实,严厉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并禁止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从事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中介活动。

附件: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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