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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代拟的《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将全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基本内容
  (一)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后,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1、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参加市级统筹的范围和缴费费率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缴费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全市企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20%,个人缴费费率8%;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20%。
  2、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仍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函〔2006〕527号)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为依据。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执行,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
  3、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等业务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拨付、退休待遇审核等程序。
  (三)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
  1、基金收入的管理。
  (1)征收和清欠计划。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年度计划,年初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收、清欠目标任务和各地上一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当年退休人数及累计欠费情况等因素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并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养老保险征收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征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收入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直接存入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每月底各县(区)将当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缴入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月末“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无余额。
  (3)上级补助收入。省下拨的养老保险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全部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4)基金结余。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统筹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全部上解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县(区)不再保留“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基金支出的管理。
  (1)支出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支出申报及拨付。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表》、《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一式三份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复核后汇总市本级和县(区)《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表》送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应拨付资金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每月30日前拨付到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确保在次月5日前将应兑现给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基本养老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银行账户。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对各县(区)按月均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预拨2个月支付备用金到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3)基金支付缺口的弥补。市本级和各县(区)当期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征缴任务而产生收支缺口时,对欠征缴任务的金额由未完成任务的政府财政补齐,县(区)政府的欠收金额由市财政核实后直接划转到市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四)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编制全市基金预决算报告,经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加强业务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基础管理。利用“金保工程”统一建立全市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使用业务管理软件。各县(区)要及时将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基础资料、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化、基金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基础数据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对各县(区)养老保险业务实施适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参保人员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的,各县(区)要按照政策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擅自放宽退休条件或不按政策规定审批退休而增加的人员不得纳入基金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区)退休审批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支出非正常增长。各县(区)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按月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纳入支付计划。
  四、工作经费的保证和奖励
  (一)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公业务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费征收专项经费预算不低于上年度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2%。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开展。
  (二)对经年终考核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6]90号文“对超额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计划的,可由市(州)财政安排适当的工作奖励经费。”的精神,由市级财政按照超额完成基金额的1%给予工作奖励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承担全市完成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要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企业必须履行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企业职工不得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参保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依法参保缴费作为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参加各种评优表彰和评授各种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建立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和奖励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把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的重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清欠任务和征缴率、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考核意见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奖惩。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要做好“金保工程――养老先行”的建设工作,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市、县(区)联网,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划,市、县(区)分别实施,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负责安排,确保市、县(区)信息化系统统一运行。市、县(区)对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进行清理,一律纳入信息化系统管理。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所有,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各地的基金资产,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全面清理,统一组织评估和拍卖,拍卖收入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被挪用的应严格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六、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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