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频发,极端气候事件显著增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监测信息传播发布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防灾减灾的重要举措。迅速、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有利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减少灾害损失,有利于树立科学防灾、减灾、抗灾的新理念。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建立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防灾减灾新格局。
  二、部门配合,建立高效的信息发布通道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气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相关部门合作,确保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及时插播和滚动播出,同时利用广播、手机短信、街区显示屏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使预警信息在有效的时间内到达有效的用户手中,努力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入农村、企业、社区和学校。
  (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三)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与气象部门建立广播电视实时插播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并建立健全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传输通道,切实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出密度。确保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在广播电视所有频道实时插播。
  (四)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等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平台,并确保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畅通。
    各级政府要协助气象部门将市、旗县市区、乡镇各级领导和行政村负责人的手机纳入手机短信发布平台,以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第一时间接收,使各级领导在紧急部署和指挥防灾减灾工作中争取时间,以便迅速响应、及时决策。
  (五)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建设,努力使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尽可能覆盖可能受影响的群体,使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真正达到防止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目的。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