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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1 生效日期: 2008-07-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郑建文[2008]59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郑州矿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
  现将《2008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8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人民政府2008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精神,现就2008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家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突出重点、整体联动、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力争在年底前使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基本原则: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既要做好长期治理的思想准备,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既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又要扎扎实实,务求实效,坚持边整边改;既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又要依靠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三)总体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域、部门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惩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更加有效的遏制;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形成。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内容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超越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人的责任。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参建主体各方负责人,也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活动负终身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报建制。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报建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涉及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须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制。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严禁“同体监理”。对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建议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凡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严禁为规避担保任意肢解发包工程。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除特殊规定的工程外,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均应参加招投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向社会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肃招投标纪律。对于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的,中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均应依法严厉查处。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制。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单位都要依法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参加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经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单位认可,可以依法分包工程,但须将分包合同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分包工程不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动态考核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
  (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强化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意识,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责令改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的规定。凡违反这些规定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罚。
  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各方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要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深化星级化服务运作,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严格围绕《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及工程量清单评标的即将推行,对“星级化服务”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规范和落实。认真做好新的网上交易程序和电子标书、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测试、推行工作;大力推进进场交易各项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实施,积极拓展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进一步推动更多的专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完善“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的短信功能;加强对分中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交流,保证分中心例会制度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分中心报表统计、费用收支,积极推动分中心的硬件建设和软件投入;继续加强对交易星级化服务服务工作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升交易星级化服务工作质量。
  (六)严格执行外地进郑企业备案制。凡外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来郑开展业务的,需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严禁在郑承揽工程。
  三、认真纠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和对象: 2006年元月1日以来新建、在建和竣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城市基础设施的参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8月30日)。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机构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内容、范围、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建设主体各方无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均须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逐项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市建委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机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列为复查、抽查重点;对于自查中主动上报并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酌情从轻处理;对于复查、抽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2、检查落实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全面复查和拉网式检查,各县(市)、区须于9月底前向市建委报送整顿工作总结和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汇总表。
  3、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郑州市建委将于10月1日以后组织若干个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验收。
  4、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8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按月将查处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上报市建委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为此,市建委决定成立郑州市建委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建委主任郭庆宽任组长,副主任姜海、赖郑华、潘开名、总经济师闫建民任副组长,委建管处、设计处、质安处、法规处及有关二级机构的主要领导任成员。按照市建委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承担日常的检查、联络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二级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切实负责起责任。工作中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协调、督促和联络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从事工程建设各专业类别的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市建委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718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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