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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 2008-07-2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8]1671号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大宗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080815346646132914.pdf
二、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080815346646518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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