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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以项目建设积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畜牧养殖业项目;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
  (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治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带动战略领导机构负责我市重点项目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办提出年度重点项目推荐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明确市级领导联系,成立重点项目指挥部,县处级领导联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重点办应当向市发改、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公安、房管、人防、文化、地震、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便民中心、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及时通报重点项目名单。
  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本着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宗旨,主动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重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解决报告。
  市重点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通报;如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应提请有关市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解决方案。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到会并负责落实解决方案。市监察局、重点办应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立重点项目受理事项周报制度,将重点项目问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做到事事有跟踪,件件有结果。
  第八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重点项目审批的发改、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许可部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由市监察局和重点项目办负责监督。
  市直有关单位应成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的事项,由市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随时告知市重点办,直至有明确结果。
  试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对民资、外资和中央、省、市投资的重点项目,按照自愿委托、收费协商、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代办。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并且资金已到位的重点项目,投资主体要求立即开工建设的,由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允许开工的相关意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具体落实。

第三章 优良环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环境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非法到重点项目工地阻碍施工。一旦发生非法阻挠施工事件,重点项目单位可以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办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处理。
  公安机关抽调专人负责重点项目治安环境的保障和整治,对煽动、组织、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冲击项目工地、策划大规模闹事等严重破坏、干扰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市重点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上级资金、本级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投资类项目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市预算内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的引进、策划、开发,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到重点项目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依法确需例行检查的,严格按照安发【2005】14号、【2008】6号文中“要进一步规范入企执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测绘、咨询、设计、监理、勘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为重点项目提供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每年将重点项目计划用地指标单列,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在项目融资上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政府担保机构优先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
  市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节能技术奖励资金、县域经济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指标额度,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还应主动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在申报企业债券、股票发行和外资利用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人民银行安阳支行和市银监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拿出当年所有重点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40%,对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工程造价的20%给予奖励;对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收取重点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50%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气象资料费减少20%,防雷检测费减少30%。
  第二十条 免收或按50%收取重点项目房屋产权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文物调查费、勘探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不能作为项目单位注册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的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最大限度地为拆迁户提供房源。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重点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时,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消防核准后,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或拟列入下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单位,由市重点办审核其资格并出据重点项目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应当派人到施工现场调查,并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市重点办督办的事项,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重点办。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办可以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督办通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两次给予督办通知仍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采取强力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市政府暂停或减少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安排,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障金由市重点办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所在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到保险公司交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市重点办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以下情况由市重点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能按期开竣工、建设进度缓慢、随意变更目标和投资计划、不按时上报建设进度;
  (五)其他原因。
  凡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必须补缴已免除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监督部门应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市长特别奖,推荐为安阳市劳动模范。对外部环境差、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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