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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8]1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8〕13 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政府《决定》,增强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妇幼卫生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
  妇幼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到2010 年,全面完成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全市住院分娩率达90%,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十万分之四十和13‰,积极开展“孕产妇零死亡区县”创建活动。到2015 年,全市建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模式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妇幼卫生机构和网络建设
  (一)依法准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严格许可标准和审批程序,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依法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法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确保妇女、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二)强化市、区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功能。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妇幼卫生保健机构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遗传病诊断、出生缺陷监测等重点科室建设,成立全市处置妇幼卫生突发事件和解决妇幼保健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管理中心。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成为辖区妇幼保健基本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心。
  (三)完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区县级妇幼保健院为龙头、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统一规划和建设。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建设,4―5 年内全部达到《泸州市乡镇卫生院产科规范化建设标准》。按标准和需要配足配强妇幼保健人员,开展孕前咨询、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妇女病防治等工作,不断提高处理产、儿科急重症识别和救治能力。村卫生室作为妇幼保健网的网底,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中心卫生室要配备1 名女医生,承担一般性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建立高素质妇幼卫生队伍
  (一)依法准入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不断提升妇幼保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妇幼保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妇幼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设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到2010 年,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本科学历达到8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五、全面推行妇女儿童系统化保健服务
  (一)规范完善孕产妇系统化保健服务。严格按照《泸州市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服务;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组织,设立高危妊娠门诊、病房,建立市、区县孕产妇、新生儿转诊与急救的绿色通道;乡镇卫生院不得从事重症高危妊娠的管理、治疗;其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不得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
  (二)健全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四川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开展0―3 岁儿童保健系统化服务,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评估、指导和干预;不断拓展儿童保健系统服务内涵,逐步开展儿童心理保健、智能发育训练等服务;大力倡导母乳喂养,确保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6%。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院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儿童入院(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三)认真搞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普治制度。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女职工健康查体档案;在农村,依托县、镇、村三级医疗保健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健康查体。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妇女“五期”保健和妇女病的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妇女病发病率,保障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六、加快推进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工作
  (一)积极推动婚前保健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的宗旨,充分发挥妇儿工委、民政、广电、妇联、工会、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婚前保健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对不能证明自己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劝其进行医学检查。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到婚姻登记机构,做好对婚前查体的医学辅导、宣传劝说和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疾病防治适宜技术。2010 年全市新生儿“两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要达到50%、听力筛查率达到40%以上,确保筛查异常的患儿及时确诊、治疗及康复;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2010 年城区产前筛查率要达到50%以上。
  七、加大妇幼卫生投入
  (一)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行。
  (二)自2008 年起,在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可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妇女健康查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管理和报销补偿,并提高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在全市逐步推行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产前检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管理和报销补偿范围。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妇幼卫生工作已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把妇幼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幼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妇幼卫生工作责任制,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要建立妇幼卫生工作督导制度,及时解决妇幼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妇儿工委应积极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决定》与要求做好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并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孕情监测信息;财政部门要确保妇幼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及健康教育,共同做好婚前保健工作;教育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执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健服务;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及婚前检查的宣传、动员、督促等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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