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字[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积极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洪水、河流决堤、水库垮坝等水灾,暴雨、冰雹、大雪、大风、台风、寒潮、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需要转移、疏散或撤离大量人员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
  (三)其他需要发布灾情警报的情形。
  二、建立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机制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由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防空(民防)部门组织实施,经贸、教育、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卫生、环保、旅游、安监、广电、信息产业、地震、检验检疫、黄河河务、气象、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发生或即将发生灾情、重特大事故灾难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必要时可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提醒公众做好应急准备,降低损失。
  三、规范灾情警报发布程序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事故信息,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向政府报告灾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序和发展势态,由政府确定何时、何种范围发布灾情警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民防空(民防)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领导签发的灾情警报发布文件或者传真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发布灾情警报信号;需用人防电声警报播放相应救灾知识的部门,应提前制作好录音带、录音碟等送交人民防空(民防)部门。
  (二)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按程序经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发布。
  四、明确灾情警报信号规定
  灾情警报音响信号为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2分钟)。
  人民防空警报器发布灾情警报音响信号后,应利用电声警报器告知公众有关灾情的具体内容及应对办法。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危机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有关问题,加大防空防灾警报系统建设投入和管理力度,确保灾情警报信息发布准确及时,达到全方位、无死角覆盖。
  (二)在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以图像、声音、文字等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以防止市民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通信渠道畅通。各级人民防空(民防)部门逐步提高电声警报器浮充式电池的使用率,加强防空警报的二次报警能力建设。
  (四)各县区人民防空(民防)部门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同时,鸣放灾情警报信号。要加强对警报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明确防空警报器社会化管理单位的责任,确保警报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五)加强警报信号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