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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准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1 生效日期: 2008-07-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设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市场主体准入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限制
  (一)全部取消冠用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市名称。
  (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如大阳摩托洛阳有限公司、格力空调(洛阳)有限公司
  (三)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四)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要求企业必须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五)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在直营门店数量由至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在直营门店数量由至少5个减少为3个。
  (六)放宽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申请条件,其中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至少5个减少至3个。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或投资内容且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八)企业申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予以办理。
  (九)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如改变主体类型,新登记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与其他企业重名的除外)。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十)积极支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对主要从事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二、放宽出资限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申请办理延期出资备案登记。
  (十二)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三)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公司的,允许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需要以股权出资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
  (十四)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催生一批企业集团。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3个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以上;其中,对从事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性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条件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万元以上。
  (十五)积极支持企业产权流动,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涉及发起人的,无需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合并、分立公告次数由企业自主决定。
  (十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十七)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科技创新发展道路,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融资。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均可以该项技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且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50%。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十八)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九)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由股东推举代表行使股东权力。
  (二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不变。外国(地区)自然人来洛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公司的限制。
  (二十一)放宽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对未建立公证制度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可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2.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和有效签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二十二)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注册时首次缴付可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二十三)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而后三个月内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十四)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建筑资质范围内的业务”。
  (二十五)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食品生产、餐饮、网吧、娱乐、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
  (二十六)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二十七)放宽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资,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X X 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
  (二十八)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破窗开店的除外),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提供出租方的证明。其中,个体工商户除经营范围涉及高危行业的外,可以凭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不强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二十九)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型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三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限制
  (三十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无需提交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三十三)允许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字号名称,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字号名称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注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七、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领域再投资设立公司且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三十五)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
  (三十六)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定的前置许可项目,改制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重新审批的手续。
  (三十七)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款已缴清的,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十八)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三十九)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再要求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由企业法人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登记,不要求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手续。
  八、放宽企业年检要求
  (四十)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两个月的,免予经济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十一)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60日。
  (四十二)精简年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可以不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对企业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登记机关应予认可,不得要求企业专门提交工商年检审计报告。
  九、简化审批程序
  (四十三)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切实提高办结率。其中,企业登记在申请人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补发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注销等简易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时,一律实行“审核合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
  十、提高服务水平
  (四十四)建立准入工作服务评价系统。各级工商部门要尽快在准入窗口设置必要的设施,供服务对象对工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进行评价。逐步建立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电子政务监察系统。
  (四十五)建立网上投诉制度。在畅通现有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建立投诉专栏,对投诉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四十六)建立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工商部门要通过网络、媒体,每季度向社会通报一次全市企业基本信息和资料,为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提供指引。
  (四十七)实行企业联络官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确定服务企业的联络官,从“政策扶企、合同帮企、商标强企、信用兴企、维权护企”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四十八)抓好政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推行首问负责制,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四十九)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护许可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
  (五十)许可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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